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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腾信(st腾信最新消息)

[2022-12-18 16:10:43] 来源:智通财经网 编辑:佚名 点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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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智通财经APP讯,*ST腾信(300392.SZ)发布公告,该公司于近日收到了北京市朝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京朝人社综执罚字[2022]00188号),现将其主要

  智通财经APP讯,*ST腾信(300392.SZ)发布公告,该公司于近日收到了北京市朝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京朝人社综执罚字[2022]00188号),现将其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一、违法事实

  2022年7月28日,我局陆续接到李**、赵**2人投诉,反映北京腾信创新网络营销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存在未支付工资的情况。我局于当日批准立案。经查,你单位未支付于*、闫**等57人2022年3月至7月工资合计4632960.01元。我局于2022年8月26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京朝人社综执责字[2022]12519号),要求你单位于2022年9月15日前改正拖欠于*、闫**等57人2022年3月至7月工资合计4632960.01元的行为。2022年10月14日调查证实,你单位支付了于*、闫**等55人2022年3月的工资合计739028.71元,另有赵**、王*等6人就欠薪的问题通过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你单位逾期未支付于*、曾**等50人2022年3月至7月工资合计3670587.16元。在调查中取得了《营业执照》(副本)、2022年3月至7月《工资表》、工资支付凭证、劳动仲裁相关材料等直接证据。你单位法定代表人的受托人瞿*对上述事实予以承认,有《询问笔录》为证。

  二、违法依据:

  (一)你单位上述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第(一)项:“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规定,属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入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的规定。

  (二)你单位的上述行为构成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规定的行为,属于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违法行为。

  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的规定。

  三、行政处罚情况

  (一)行政处理

  北京腾信创新网络营销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应在收到本行政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曰内支付于*、曾**等50人2022年3月至7月工资合计3670587.16元,并按照应付金额50%的标准加付赔偿金合计1835293.58元,两项总计5505880.74元,相关工资及加付赔偿金详见附表《腾信创新公司朝阳区员工工资未付情况统计表》。

  你单位如对本行政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影响本行政处理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理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行政处罚

  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的规定,决定对北京腾信创新网络营销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处以10000元的罚款。

  你单位应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行政处罚缴款书到单位开户银行或就近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的规定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的规定,你单位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可以自收到行政处罚缴款书后15日内向我局书面提出申请。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北京市朝阳区入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对行政处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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