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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新城市 中国新城市集团董事长

[2022-12-28 16:46:21] 来源:格隆汇 编辑:佚名 点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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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格隆汇12月28日丨中国新城市(01321.HK)发布公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批评:(1)该公司;(2)该公司执行董事兼首席执行官施南路先生;(3)该公司前执行董事董水校先生;(4)该公司

  格隆汇12月28日丨中国新城市(01321.HK)发布公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批评:(1)该公司;(2)该公司执行董事兼首席执行官施南路先生;(3)该公司前执行董事董水校先生;(4)该公司前执行董事金妮女士;及(5)该公司非执行董事兼主席施中安先生。

  及进一步指令:(1)检讨该公司有关促使其遵守《上市规则》第十四章及第十四A章的规定的内部监控措施;(2)施先生、金女士及施主席须于90日内完成21小时有关监管及法律议题以及《上市规则》合规事宜的培训,当中包括以下内容各至少3小时:(i)董事职责;(ii)《企业管治守则》;(iii)联交所《上市规则》第十四章的规定;及(iv)联交所《上市规则》第十四A章的规定(培训);及(3)董先生日后若要再获委任为任何联交所上市公司或将于联交所上市的公司的董事,先决条件是完成21小时培训。

  于2014年至2022年4月期间,该公司多次向其控股股东集团提供经常性贷款(分别为该控股股东集团及该等贷款)。该等贷款构成须予公布及/或关连的交易。于上述年间,该控股股东集团亦多次向该公司提供经常性贷款。于截至12月31日止的2015年、2019年及2020年财政年度,从该控股股东集团的应收金额均高于应付该公司的金额。尽管应收及应付该控股股东集团的金额于该公司的2014年至2021年各年的年报中均有作出披露,该公司直至2022年4月28日才刊发有关该等贷款的公告。

  所有相关董事(除施主席外)均批准了部分或全部该等贷款。于提供该等贷款时,施主席兼任该控股股东集团主席。该公司承认就该等贷款未有遵守上述规定。各相关董事承认其违反《上市规则》第3.08条及《上市规则》附录五B表格的《董事的声明及承诺》中的责任,其中表明他们承诺尽其所能促使该公司就该等贷款遵守《上市规则》。

  上市委员会裁定以下事项:(1)该公司就构成须予公布及/或关连交易的该等贷款未能遵守因而违反了《上市规则》第14.34、14.38A、14.40、14.48、14.49、14A.35、14A.36及14A.46条的规定。(2)所有相关董事均批准了及/或知悉该等贷款,但并没有尽力促使该公司就该等贷款遵守《上市规则》的规定,因此违反了《上市规则》第3.08条及其《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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