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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他人名义炒股成合规“顽疾” 借他人账户炒股合法?

[2023-01-05 20:27:57] 来源:智通财经网 编辑:佚名 点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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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智通财经APP获悉,1月4日,证监会官网更新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北证券(000686.SZ)上海自营分公司投资经理金佳音实际控制并使用王某为招商证券账户曾交易“和邦生物”等26只

  智通财经APP获悉,1月4日,证监会官网更新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北证券(000686.SZ)上海自营分公司投资经理金佳音实际控制并使用王某为招商证券账户曾交易“和邦生物”等26只股票,扣除税费后实际获利66.76万元,其相关行为构成违规交易。最终,证监会对金佳音采取“没一罚一”,没收金佳音违法所得66.76万元,并对其处以66.76万元罚款,合计罚没金额133.52万元。

  据处罚决定书显示,当事人金佳音,于1984年9月出生,2011年取得证券从业资格,2017年3月7日入职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自营分公司,入职时担任研究经理,2017年4月24日至今,担任投资经理,管理公司自营账户。

  经证监会查明,金佳音实际控制并使用王某为招商证券账户交易股票,王某为名下证券账户资金来源于金佳音和金佳音妻子徐某婧。2019年2月12日至2021年12月29日(调查日),金佳音实际控制并使用王某为招商证券账户曾交易“和邦生物”等26只股票,合计买入股票5,604,226元,卖出股票6,263,543.58元,扣除税费后实际获利667,589.97元。

  证监会综合金佳音自认的手机号下单情况、相关当事人情况说明、银证转账流水等证据,认定2019年1月25日王某为招商证券账户开户以来,金佳音实际控制并使用王某为招商证券账户进行证券交易,相关盈利归属于金佳音。

  证监会认为,金佳音作为证券从业人员,控制他人账户并买卖股票的行为,违反《证券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即“从业人员不能炒股,也禁止从业人员直接或间接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构成《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所述的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证监会决定,没收金佳音违法所得667,589.97元,并对其处以667,589元罚款。

  借他人名义炒股成合规“顽疾” 对应监管规定不断升级 

  众所周知,证券从业人员不能炒股是铁律,但出于职业便利,员工借他人名义,特别是利用配偶或亲属“钻空子”炒股的现象又一直是违规“重灾区”,监管层面对此的监管规定也不断升级。

  目前相关法律法规并未限制从业人员家属买卖股票,但作为防止利益输送的“防火墙”,证券公司通常会要求员工申报配偶的证券投资账户等相关信息。2022年2月18日颁布、4月1日正式施行的《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则对上述要求作出进一步的细化。

  不止是配偶,根据《管理办法》,证券从业人员的父母、子女等利害关系人也要进行证券、基金(货币市场基金除外)和未上市企业股权投资的报备,券商应制定相关申报、登记、审查、监控、处置、惩戒等投资行为管理制度和廉洁从业规范,切实防范内幕交易、市场操纵、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等不当行为,确保投资者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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