岁末年初,北交所分别发布《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纪律处分实施标准 (试行)》(以下简称 《实施标准》)和《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8号——股份减持和持股管理》(以下简称《监管指引》)两项监管指引,严抓信息披露,紧盯“关键少数”,敦促市场主体规范运作。此外,对证券公司执业质量评价制度的评价方法也做出明确规定。
明确纪律处分认定标准和责任主体
2022年12月30日,北交所对外发布《实施标准》,明确和规范上市公司持续监管领域纪律处分认定标准,适用范围包含上市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主要涉及信披违规、规范运作违规、证券交易违规、其他事项、中介机构违规五个方面。
《实施标准》的发布,充分考量市场阶段特点与风险特性,结合北交所上市公司规模、特点,采用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方式,旨在阐明违规行为责任认定准绳和纪律处分裁量标准。坚持宽严审时,在区分不同案件类型、同类但不同个案、同案但不同责任主体等方面作出针对性、差异化安排,在强化监管威慑的同时,精准把握处分的尺度。
责任主体认定方面,《实施标准》梳理常见的“信息披露”“公司治理”“证券交易”“中介机构”等四大类违规,同时探索合理区分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紧盯“关键少数”,使纪律处分既能达到惩处目的,又可以降低对公司正常经营发展的影响。
下一步,北交所将继续坚持标准化、公开化、透明化的监管方向,切实履行交易所一线监管职责,提升监管效能,以监管促规范,敦促各市场主体规范运作,维护市场“三公秩序”,塑造良好市场生态,护航市场高质量发展。
重要股东减持预披露有了具体要求
《监管指引》则对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等重要股东通过大宗交易、协议转让减持的预披露作出具体要求。
根据《上市规则》,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通过集中竞价减持股份的,需提前15个交易日预先披露减持计划,拟在3个月内减持股份超1%的,还应当提前30个交易日披露减持计划。此次《监管指引》明确,大股东、董监高通过大宗交易、协议转让减持股份的,也应提前15个交易日预先披露。
同时,《监管指引》规定,大股东、实控人同时持有适用减持预披露股份和不适用减持预披露股份的,相关主体减持股份时,视为优先减持不适用预披露股份。为了与两融业务衔接,《监管指引》明确,投资者参与融资融券业务,信用账户与普通账户持股应合并计算适用相关要求。
北交所设立以来,初步探索构建了一套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市场化减持约束机制,总体运行平稳,本次发布《监管指引》,既有利于各方理解和执行,减少减持违规,提升规范运作水平;也有利于防范监管套利,维护交易秩序,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下一步将结合市场发展实际和制度运行实践,持续研究评估减持管理机制效果,保障市场平稳运行。
执业质量评价制度再获完善
除了上述两项指引,北交所近日还公布了《北京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证券公司专业质量评价指标及计算方法》(以下简称 《专业质量评价方法》)、《北京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证券公司执业质量负面行为清单》(以下简称《负面行为清单》)及《北京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2023年度证券公司执业质量专项评价指标及计算方法》(以下简称《2023年度专项评价方法》)。
《专业质量评价方法》指标满分为100分,其中北交所业务45分、全国股转系统业务25分、跨市场业务30分。《负面行为清单》设置了8类业务共73条负面行为,新增北交所做市业务负面行为。《2023年度专项评价方法》主要结合今明两年市场改革发展重点工作,分别设立“跟投保荐新股家数”“上市公司研究报告数量”“期末融资融券余额”及“做市商为其保荐新股做市家数”4个专项评价指标。
下一步,北交所、全国股转公司将结合市场改革发展实际,持续完善评价内容,不断丰富评价指标和维度,进一步增强评价体系的科学性,引导证券公司持续加强规范执业意识、提高服务中小企业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