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为了推动上海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持续健康发展,推进节能减排和能源结构优化,上海市印发《上海市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发展专项资金扶持办法》(下简称“《办法》”)的通知,《办法》提出,对海上风电、光伏、分布式光伏项目投资进行奖励。
其中,深远海海上风电项目和场址中心离岸距离大于等于50公里近海海上风电项目奖励标准为500元/千瓦。单个项目年度奖励金额不超过5000万元。
常规光伏项目,光伏电站奖励标准0.1元/千瓦时,执行居民用户电价的学校分布式光伏奖励标准0.12元/千瓦时,其他分布式光伏奖励标准0.05元/千瓦时。
光伏建筑一体化项目奖励标准0.3元/千瓦时。
《办法》还提出,根据市场成本和国家政策变化,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可对年度新申请项目奖励标准进行适当调整,调整幅度不超过15%。
对于奖励发放的方式,《办法》明确,对企业投资的深远海海上风电项目和场址中心离岸距离大于等于50公里近海海上风电项目,根据项目建设规模给予投资奖励,分5年拨付,每年拨付20%。对场址中心离岸距离小于50公里近海海上风电项目,不再奖励。
对企业投资的常规光伏项目,根据实际产生的发电量或上网电量对项目投资主体给予度电奖励。执行非居民用户电价的分布式光伏项目奖励上网电量,其他常规光伏项目奖励发电量。当项目发电量利用小时达到6050小时或者奖励期满5年,奖励结束。
对企业投资的光伏建筑一体化项目,根据实际产生的发电量对项目投资主体给予度电奖励,奖励期5年。
全文如下:
上海市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发展专项资金扶持办法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进一步推动上海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以下简称“可再生能源”)持续健康发展,推进节能减排和能源结构优化,根据本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和节能减排(应对气候变化)专项资金管理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资金来源)
在市节能减排(应对气候变化)专项资金中安排。
第三条(支持范围)
(一)海上风电
1.近海海上风电项目。在本市管辖海域范围建设的海上风电项目。
2.深远海海上风电项目。在国家管辖海域范围建设并在本市消纳的海上风电项目。
(二)常规光伏项目
1.光伏电站项目。全额上网的光伏项目。
2.分布式光伏项目。自发自用、余电上网项目,包括户用光伏项目。
(三)光伏建筑一体化项目
1.光伏建筑。光伏组件作为建筑构件与建构筑物融为一体(非附着型)的光伏发电应用形式,包括光伏瓦、光伏窗、光伏幕墙等。
2.光伏隔音屏。光伏组件与隔音屏一体化的应用形式。
(四)市政府确定支持的其他可再生能源项目
第四条(支持方式)
(一)对企业投资的深远海海上风电项目和场址中心离岸距离大于等于50公里近海海上风电项目,根据项目建设规模给予投资奖励,分5年拨付,每年拨付20%。对场址中心离岸距离小于50公里近海海上风电项目,不再奖励。
(二)对企业投资的常规光伏项目,根据实际产生的发电量或上网电量对项目投资主体给予度电奖励。执行非居民用户电价的分布式光伏项目奖励上网电量,其他常规光伏项目奖励发电量。当项目发电量利用小时达到6050小时或者奖励期满5年,奖励结束。
(三)对企业投资的光伏建筑一体化项目,根据实际产生的发电量对项目投资主体给予度电奖励,奖励期5年。
(四)其他可再生能源项目支持方式另行制定。
(五)已享受其他市级专项资金的项目不再重复支持,同一项目只能选择本办法支持方式中的一项给予支持。
(六)鼓励各区根据各自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出台配套支持政策。
第五条(奖励标准)
(一)深远海海上风电项目和场址中心离岸距离大于等于50公里近海海上风电项目奖励标准为500元/千瓦。单个项目年度奖励金额不超过5000万元。
(二)常规光伏项目,光伏电站奖励标准0.1元/千瓦时,执行居民用户电价的学校分布式光伏奖励标准0.12元/千瓦时,其他分布式光伏奖励标准0.05元/千瓦时。
(三)光伏建筑一体化项目奖励标准0.3元/千瓦时。
(四)根据市场成本和国家政策变化,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可对年度新申请项目奖励标准进行适当调整,调整幅度不超过15%。
第六条(年度计划编制)
(一)各区发展改革委应认真梳理并于每年8月底前编制下一年度专项资金申请计划报市发展改革委。专项资金年度计划应包括:计划申请项目类别、数量、基本情况和扶持金额等内容。
(二)市发展改革委对各区发展改革委申请计划进行统筹,结合上海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编制提出下一年度专项资金使用计划,于每年9月底提交市应对气候变化及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七条(申报程序)
(一)市发展改革委根据专项资金年度计划,于每年初发布全年的扶持项目申报工作通知,各区发展改革委按半年度组织区内企业开展项目申报工作。
(二)光伏项目投资主体应在项目并网投产后一年以内,向项目所在地区发展改革委提交奖励项目申报申请,其中户用光伏采取打捆的方式,由各供电公司向户用光伏所在区发展改革委代为申报。海上风电项目投资主体应在项目并网投产一年以内,向项目接网所在地区发展改革委提交奖励项目申报申请。
(三)区发展改革委会同供电公司对项目合规性、项目容量、申报材料完整性等审核,会同各区建筑、交通等行业主管部门对光伏建筑一体化项目是否符合要求提出初审意见。各区发展改革在每年2月底和8月底前将初审意见及通过初审的项目目录报送市发展改革委。
第八条(申报材料)
申请度电奖励的项目应提交项目申请表、项目立项文件、单位承诺文件(对项目申请材料真实性、未获得其它市级专项资金等事项进行承诺)等材料;
申请投资奖励的项目应提交项目申请表、项目立项文件、单位承诺文件(对项目申请材料真实性、未获得其它市级专项资金等事项进行承诺)、竞争配置文件落实报告、并网证明文件、电力业务许可证等材料。
第九条(项目审核)
市发展改革委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各区报送的申报项目进行审核,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等部门根据审核意见,进行综合平衡后形成拟新增奖励项目目录。审核的主要事项包括:
1.项目立项手续是否完备规范;
2.项目是否按照立项文件相关要求实施建设;
3.项目是否符合本市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
4.光伏建筑一体化示范项目是否符合要求;
5.海上风电项目是否落实竞争配置文件要求;
6.项目投资主体是否符合信用状况良好的基本条件(在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未记载3年内能源、环保领域严重失信信息);
7.市政府有关规定需要评估和审查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目录公示和发布)
(一)市发展改革委在部门网站对拟新增奖励项目目录予以公示,根据公示情况确认最终结果并抄送市财政局、区发展改革委和电网企业。
(二)对于列入奖励目录光伏电站项目,奖励电量的起始时间以列入目录的当季度第一天为准;对于列入奖励目录的分布式光伏项目,奖励电量的起始时间以并网时间为准(从0开始计量)。对于列入奖励目录海上风电,按照电力业务许可证标明容量计算奖励资金。
(三)列入奖励目录的项目原则上不做调整,如确需进行调整,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研究讨论确定。
第十一条(资金申报拨付和信息公开)
(一)每年4月底和10月底前,电网企业严格按照奖励目录,将享受度电奖励的光伏项目实际发电量和应奖励金额报市发展改革委,确保资金申报的及时准确;海上风电项目投资主体严格按装机容量和奖励资金年度拨付比例,将应奖励金额报市发展改革委。
(二)市发展改革委进行审核汇总,报送市应对气候变化及节能减排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下达资金使用计划,并根据市应对气候变化及节能减排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达的资金使用计划,向市财政局提出拨款申请。
(三)市财政局根据市发展改革委的申请,对项目资金进行拨付审核。光伏项目奖励资金统一拨付给电网企业,电网企业收到奖励资金后一个月内转付给各项目投资主体;海上风电项目奖励资金直接拨付给各项目投资主体。
(四)市发展改革委在申请下达资金计划前,对拟支持的项目及资金金额通过部门网站进行公示。拨付后将资金使用结果通过部门网站进行公开。
第十二条(监督和管理)
(一)各区发展改革委结合备案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工作,负责对各自申报扶持项目进行监督和管理,确保奖励项目的规范运行。各区发展改革委对项目的申报审核、监督管理等情况纳入对各区可再生能源建设任务完成率考核。
(二)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政策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跟踪和绩效评价,会同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交通委等部门对奖励项目进行抽查。对有违背承诺行为的项目,停止对项目的资金扶持,将项目公司、法人代表的相关失信信息按规定纳入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
(三)市财政局负责对专项资金拨付进行审核,并会同市有关部门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四)电网企业要简化接网流程、方便接网手续办理,建设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系统加强对奖励项目的监测管理,相关情况及时报送市发展改革委。
(五)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截留、挪用。对弄虚作假、冒领或者截留、挪用、滞留资金的,一经查实,将收回资金,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附则)
(一)配售电公司参照市电力公司相应流程和工作机制,做好供电区域奖励资金的申请和拨付。
(二)本办法适用于本市2022-2026年投产发电的可再生能源项目,自2022年12月15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