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7日晚,模塑科技公告称,收到江苏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江苏证监局拟决定对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20万元罚款;对董事长、总经理曹克波给予警告,并处80万元罚款;对财务总监钱建芬给予警告,并处60万元罚款;对副总经理朱晓华、财务经理刘华给予警告,并各处50万元罚款。
据公告披露,该公司2020年度虚增了3000多万元利润,占当年利润总额的95.24%,导致公司2020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
截至午盘,模塑科技股价跌0.43%,报4.63元/股,市值42.5亿元。
超九成利润虚增
公司高管集体被罚
12月27日晚间,模塑科技公告称,公司已于12月26日收到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至此,模塑科技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已由证监会调查完毕。
内容显示,经查明,模塑科技通过违规多确认收入、少确认成本及费用方式,虚增2020年度利润总额3,197.01万元,占2020年度披露的利润总额(3,356.73 万元)的95.24%,导致模塑科技2020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具体情况如下:模塑科技将2019年度与北京北汽模塑科技有限公司发生的技术开发服务收入在2020年度确认,导致2020年度利润总额虚增2,220.00万元;模塑科技确认北汽模塑2020年度技术开发服务收入时未扣除北汽模塑代垫费用,导致2020年度利润总额虚增679.30万元;模塑科技通过要求供应商配合提供虚假采购折扣以虚减成本,虚增2020年度利润总额100.00万元;模塑科技2021年度发放2020年一次性奖金,并将相关费用确认在2021年度,导致2020年度利润总额虚增197.71万元。
江苏证监局表示,模塑科技作为信息披露义务人,未依法真实披露相关财务数据,导致披露的2020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违反了有关规定。
同时,根据有关规定,董事长、总经理曹克波,是上述违法行为的决策者、知悉者,是模塑科技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财务总监钱建芬,是上述第一、二、三项违法行为的决策者、参与者,并且是模塑科技2020年年度报告的主要财务信息编制、审核者,是模塑科技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副总经理朱晓华,是上述第一、二项违法行为相关事实的知悉者和配合实施者,其在审议模塑科技2020年年度报告时未提出异议,是模塑科技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财务经理刘华,虽不是模塑科技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但有确切证据证明其参与实施了上述第一、二、三项违法行为,是模塑科技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江苏证监局拟决定对模塑科技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20万元罚款;对曹克波、钱建芬、朱晓华、刘华分别给予警告,并分别处80万元、60万元、50万元、50万元罚款。
公开资料显示,模塑科技成立于1988年6月,前身为江苏江阴钢厂,主要从事汽车保险杠等零部件、塑料制品、模具、模塑产品的开发、生产和销售。目前,模塑科技的下游汽车客户包括华晨宝马、北京奔驰、特斯拉、上汽通用等众多品牌。
此前涉嫌信披违规被立案
董事长曾违规报销约357万元
今年11月23日,模塑科技发布公告称,公司于11月21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调查。
2021年12月,江苏证监局向模塑科技出具《关于对江南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公告中披露江苏证监局认定模塑科技存在以下违规行为:一是2020年年报未按规定披露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董事长、总经理曹克波2020年度在公司报销的部分费用与公司生产经营无关,构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但公司未按规定予以披露;二是2020年年报未按规定披露劳务外包情况;三是孙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不规范。
2022年1月,模塑科技对外披露上述违规事项的整改报告。报告显示,2018年至2021年9月底,模塑科技董事长、总经理曹克波在公司报销的费用中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费用共计约357.83万元,形成了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曹克波已全部归还上述资金及对应利息。另外,新增2187.87万元劳务外包费用计入当期(2020年)成本;针对孙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不规范,对2020年财务报告中的财务费用、存货等进行相应调整。
此事过后,模塑科技相继发布了《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防范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等,以规范公司管理体制。
业绩方面,2022年前三季度,模塑科技实现营业收入53.00亿元,比上年同期下滑4.82%;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4.20亿元,比上年同期增长289.40%。在此之前,模塑科技归母净利润已连续下滑两年,2021年,模塑科技净亏损为2.03亿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