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3日,北京证监局公布,对国美电器有限公司、丁江宁出具警示函。
经查,国美电器存在以下问题:
1.信息披露方面。定期报告存在披露不准确、不一致的情形,未及时履行临时信息披露义务。
2.公司治理方面。信息披露负责人不是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对定期报告进行书面确认。
3.募集资金使用方面。募集资金专户使用不规范,募集资金使用审批不规范。
丁江宁作为国美电器时任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对上述事项负有主要责任。
北京证监局指出,上述问题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十三条、第五十四条及《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现决定对国美电器、丁江宁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北京证监局要求,你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应严格落实《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切实强化内部控制及合规管理,提高信息披露和规范运作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