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请介绍对发行上市审核制度作了哪些修改完善。
答: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平稳运行两年多以来,注册制审核工作有序推进,发行上市审核主要制度经受住了市场检验。本次改革在充分吸收创业板审核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现有规则进行相应优化和调整。
一是统一审核制度,进一步优化注册机制。适应全面实行注册制改革需要,在发行上市审核理念、内容、方式、程序、自律管理等方面,保持主板与创业板总体一致。首发审核方面,完善交易所审核与中国证监会注册环节的衔接机制,明确本所审核工作接受中国证监会监督检查;交易所受理企业公开发行股票申请,审核判断企业是否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审核中发现重大敏感事项、重大无先例情况、重大舆情、重大违法线索的,将及时向中国证监会请示报告。再融资审核方面,明确优先股纳入注册制审核范围,并将主板上市公司适用的分类审核机制扩大至创业板上市公司,同时将简易程序的申请范围由目前的创业板上市公司扩展至主板上市公司,对不同板块的再融资审核机制予以统一。重组审核方面,对主板和创业板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中标的资产的行业准入要求、重组上市条件、信息披露要求、小额快速审核机制等作出差异化安排,并整合优化重组审核规则体系。
二是完善信息披露要求及咨询沟通服务,进一步提高审核透明度。进一步明确发行人应当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强化经营风险披露,充分揭示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直接和间接风险。加大开门办审核的力度,明确在项目申报前、首轮问询发出后、上市委会议后,发行人及中介机构均可与审核机构咨询沟通,提升审核公开透明度。
三是压严压实发行人和中介机构责任。将“受理即担责”调整为“申报即担责”,明确自发行上市申请文件申报之日起,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相关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即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明确保荐人应当充分了解发行人经营情况、风险和发展前景,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为导向,对发行上市申请文件进行“审慎核查”;明确交易所可以提请对发行人及其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进行现场检查或者对保荐人以及相关证券服务机构进行现场督导,相关机构人员应当积极配合。
四是强化“关键少数”监管力度,提升监管威慑力。强化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关键少数”的监管,明确相关主体组织、指使发行人从事相关违法违规行为,以及未有效配合尽职调查的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建立监管互认机制,相关主体被其他证券交易所、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采取暂不接受文件、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的,本所可以直接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