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缘药业15日公告,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江苏证监局警示函。
《警示函》提到,经查,公司2019年研发费用确认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财政部令第76号)第十二条、第三十四条规定,导致2019年年报虚增研发费用1050万元,占当期合并报表利润总额的1.82%,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规定。
公司时任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尹洪刚未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条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规定,江苏证监局决定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报告。
康缘药业表示,经江苏证监局核查,2019年公司签订中药配方颗粒研发合同,在支付研发费用1050万元后,年末应按合同进展情况计入预付款,但公司按照支付金额全额确认了研发费用,该合同的研发费用确认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财政部令第76号)第十二条、第三十四条规定。该研发费用占2019年公司合并报表利润总额的1.82%。目前该合同已结束,公司已在2022年完成相应账务处理,不涉及追溯调整,不会对未来的业绩造成影响。
公司还表示,收到上述《警示函》后,公司及董监高高度重视《警示函》中指出的问题,将就相关问题进行认真总结,汲取教训,切实加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学习,努力提升规范运作意识,强化信息披露管理,提高公司治理水平,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康缘药业称,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经营活动及经营成果,公司将继续严格按照相关监管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季报显示,康缘药业实现营业收入13.52亿元,同比增长25.39%;净利润1.41亿元,同比增长2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