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
首页 > 股票 > 正文

凯龙高科及董事长等收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23-05-31 11:03:00] 来源:V观财报 编辑:王永乐 点击量:
评论 点击收藏
导读:凯龙高科30日盘后公告,公司于近日收到江苏证监局出具的《江苏证监局关于对臧志成、曾睿采取出具警示函措

  凯龙高科30日盘后公告,公司于近日收到江苏证监局出具的《江苏证监局关于对臧志成、曾睿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下称《警示决定》)、《江苏证监局关于对凯龙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下称《责令改正决定》。

  据《警示决定》,2023年2月17日、23日、28日,凯龙高科陆续在公司网站及微信公众号发布宣传文章。针对上述事项,深圳证券交易所向公司下发了关注函,公司于2023年3月9日对关注函进行回复。经查,公司在上述过程中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是公司在《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关注函回复的公告》中称,取得了重结晶碳化硅相关的7项专利研发成果。但实际其中2项专利申请已被驳回,无法再申请专利;3项专利申请被驳回后处于等待复审阶段,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不真实。

  二是公司通过公司网站、微信公众号发布的有关重结晶碳化硅产品填补国内空白、公司一季度订单及产能利用情况等信息不准确,且当出现媒体不实报道并引发公司股价异动时,公司未及时发布澄清公告。

  《警示决定》指出,凯龙高科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披办法》)有关规定。臧志成、曾睿分别作为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未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违反了《信披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是上述信息披露违规的主要责任人员。根据《信披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臧志成、曾睿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责令改正决定》指出,根据《信披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对凯龙高科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凯龙高科应当对上述问题进行改正,对不实信息披露内容予以更正澄清,认真汲取教训,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强化信息披露管理,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并在收到本措施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Wind信息显示,凯龙高科系一家专注于内燃机尾气污染治理、减少有害气体排放的环保装备供应商,是以内燃机尾气污染治理装备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为核心业务的高新技术企业。公司成立于2001年12月,2020年12月上市。

  凯龙高科及董事长等收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Wind截图

  财务数据显示,凯龙高科在上市当年盈利1.00亿元,随后的2021年及2022年分别亏损1.27亿元和2.74亿元。

  二级市场方面,凯龙高科5月31日大幅低开后震荡回升,截至发稿仍跌超2%。

  

查看更多:公司   高科   信息披露   亿元   措施

为您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