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踩雷”后,员工个人是否担责?又能否拿到项目的绩效奖金?
日前,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一份民事判决书显示,因某近5亿元的贷款项目爆雷,申万宏源证券蒙受了超2亿元的损失,后在追责中扣发了某员工绩效奖金及风险项目历史留存合计62.5万元。员工劳动仲裁获胜后,申万宏源遂将其告上法庭,主张不予支付上述款项。
对此,员工方面则认为,相关项目产生的损失系正常坏账损失,申万宏源不应将公司的损失与个人的奖金挂钩扣除,应按仲裁裁决的金额支付。
双方争执不下之际,法院如何判决?来看详情——
祸起雨润项目
造成2亿元实际损失
首先来看造成双方争议的项目情况:
据申万宏源主张,2015年2月至3月期间,申万宏源有一贷款项目(雨润项目),即通过某信托公司向江苏A集团有限公司发放流动资金贷款,项目规模近5亿元。
对比判决书中信息来看,此次申万宏源“踩雷”的项目公司应与曾经名噪一时的雨润集团相关。在肉类加工食品领域,市场曾有“南雨润、北双汇”之名。雨润集团的实控人祝义才曾多次上榜“福布斯中国富豪榜”,并有“江苏首富”的称号。
然而好景不长,自2015年开始,雨润集团遭遇多家金融机构追债、资产查封冻结,最终走向破产重整。2021年4月,南京中院裁定对南京雨润等44家公司以及雨润控股等78家公司进行实质合并重整。
申万宏源此次涉及的项目,正是发生于雨润集团走向倾颓之前。判决书显示,在该笔近5亿元的项目贷款发放后,A集团公司因未偿还该笔贷款与信托公司发生纠纷,于2017年5月经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最终判决归还信托公司借款4.9亿元,为此给申万宏源造成实际损失2亿余元。
孙某华在庭审中亦表示,雨润项目是由A集团与某信托公司签订信托贷款合同,申万宏源将募集来的资金交给该信托公司发放贷款,“最终由申万宏源把老百姓的钱还了”。
申万宏源自2018年开始对该项目开展风险调查,最终在2021年4月经公司党委会决议,认定孙某华作为项目评审小组负责人,在该项目的评审和放款过程中存在违纪行为,决定对其进行经济处罚62.50万元,其中包括2020年的年度绩效奖金及自孙某华2013年7月入职起每年按年度绩效奖金40%的比例扣留的绩效奖,即“风险项目历史留存”。
在此次诉讼中,申万宏源主张,孙某华的失职行为包括三点:
第一,2015年1月的雨润项目评审意见中,写明的项目放贷用途为“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与《尽职调查报告》中列明的用途“用于养殖产业养殖场建设及补充流动资金”不符。
第二,在项目审批投票阶段,根据公司《资产管理事业部产品审核小组工作办法》的规定,除项目直接相关部门的委员外,现场参加投票的委员不得少于5名,但实际雨润项目的投票委员为4人,不符合制度规定。
第三,2015年3月,客户资产管理部在申请第二次放款时,实际第一笔投放资金尚未完全到位,且第二笔放款的依据为企业自行出具的2014年财务报告,该报告的负债合计与2015年4月27日审计事务所出具的报告中负债合计金额相差甚远,两份报告仅距离一个月的时间,且当时孙某华已明知A集团因负责人发生经济问题存在风险隐患。
基于以上问题,申万宏源认为孙某华存在管理不到位、评审把关不严,决策会议现场参会委员人数不符合制度规定、以及在项目投放后未能及时提醒、督促风险隐患等问题,应对此承担重要管理责任。
员工主张:正常坏账损失
不应与个人奖金挂钩
再来看看员工这边的说法和主张:
据悉,孙某华于2013年7月入职申万宏源,担任资产管理事业部产品评审总部总经理助理一职。在雨润项目发生时,孙某华系产品评审总部临时负责人。
由于工作多年,孙某华与申万宏源已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关系仍然存续。中证协信息显示,孙某华目前仍在申万宏源任职。
另据相关公告信息显示,孙某华曾在上海国际信托、兴业银行上海分行等多地任职。孙某华曾任申万宏源资产管理事业部副总经理、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副主任,在其介绍中称“长期从事风险管理工作,具有丰富的金融从业经验”。
对于申万宏源扣发绩效及主张“管理失职”,孙某华表示并不认可。
孙某华称,前述雨润项目评审意见中写明的项目放贷用途与《尽职调查报告》中列明的用途不一致系评审的最终结果,并无违规之处。关于投票决策会议现场参会委员人数不符合制度规定,是由于资产管理事业部的评审委员人数不足所造成的,与自己无关,且该决议已被认定为有效,自己不应承担责任,且部门总经理对此也并未提出异议。
另外,孙某华提出,申万宏源作出处罚决定所依据的规章制度或问责规程均发生于2015年之后,该些规定并不具有追溯性,雨润项目发生在前,并不适用该些规章制度。公司用之后发布的规章制度来追究之前的项目责任,自己不予认可。
2021年9月,孙某华向上海市徐汇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申万宏源支付2020年度绩效奖金33.92万元,以及支付2013年7月至2021年8月风险项目历史留存28.57万元,获仲裁裁决支持。申万宏源不服仲裁裁决,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孙某华表示,自己确实负责雨润项目的评审和资金放款,在此过程中不存在违纪或失职行为,该项目之后产生的损失系正常坏账损失,申万宏源不应将公司的损失与个人的奖金挂钩扣除,且并无制度依据,应按仲裁裁决的金额支付。
就薪酬情况来看,判决书中显示,2013年(下半年)至2017年期间,孙某华的年度薪酬分别为40.21万元、205.14万元、99.99万元、270.27万元、367.37万元。2018年后则有所回落,2018-2021年薪酬分别为195.47万元、208.35万元、136.48万元、106.61万元。
法院:放款审批过程中存失职
扣发绩效并无不当
双方各执一词,法院最终如何裁决?
首先,法院对雨润项目的评审环节进行了评价:现有证据显示,该项目在评审环节并未按相关规定做到现场参会委员不得少于5名,孙某华将之归结为评审委员人数不足造成,与己无关,但其作为资产管理事业部产品评审总部负责人,对评审程序上存在的瑕疵,有职责提出异议和修正,孙某华主张与己无关,法院难以认同。
另外,法院还认为,孙某华作为评审成员在考察借款人经营状况时,明知了解借款企业经营状况应依据第三方审计报告且年度例行审计报告的出具时间就在下个月,却仍以借款企业自行提供的财务报表为依据,对第二次放款的评审存在时间仓促、依据不足的问题。因此,法院认为申万宏源主张孙某华在上述项目放款审批过程中存在失职,有事实依据,予以采纳。
关于处罚依据,庭审中,孙某华确认知晓相关诉讼情况及最终结果,证券公司主张雨润项目给公司造成计提损失2.08亿元,并为此提供《科目余额表》,孙某华对此无异议,故法院认定,孙某华在评审中的失职行为确实给单位造成较大风险。
法院认定:申万宏源根据孙某华作为项目评审小组负责人,在上述项目的评审和放款过程中存在失职情况,结合上述项目自2015年启动评审,之后诉至法院直至相关企业2020年资产重组及证券公司计提2亿元损失的发展过程,决定对孙某华“风险项目历史留存”及2020年年度绩效奖金予以扣除,符合规章制度及行业准则规定,并无不当。
最终,对于申万宏源诉请要求不支付孙某华两项钱款合计62.5万元,法院予以支持。
证券行业薪酬历来是业内最为关注的话题之一。过去多年来,监管一直强调不得实施国都激励,不得将薪酬收入与项目收入直接挂钩,并推出薪酬递延支付机制等要求。
去年5月,中证协发布《证券公司建立稳健薪酬制度指引》。其中提到,证券公司应当将薪酬管理与风险管理紧密结合,制定与风险水平、特征及持续期限相匹配的激励约束机制,保障全面风险管理的有效落实,实现稳健经营。在考核中对重大合规风控事件实施一票否决,加强正向引导激励和反向惩戒约束作用。
在递延支付方面,证券公司在制定薪酬制度时,应当对董事长、高级管理人员、主要业务部门负责人、分支机构负责人和核心业务人员建立薪酬递延支付机制,明确适用条件、支付标准、年限和比例等内容。薪酬支付计划应当确保公司资本充足和可持续经营,递延支付年限应当与相关业务的风险持续期限相匹配,递延支付速度应当不快于等分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