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赎基金时,最常见到的费用之一就是前后端可能涉及的申赎手续费,例如A类份额一般申购和赎回时各收一次,C类份额多为赎回时收清(有时甚至免收),它们都属于这一范畴。不过很少有基民注意的是,除了申赎手续费之外,有些费用已经反映在了基金的日常运作之中,管理费正是其中之一。在很多情况下,不论基金投资是赚是赔,管理费都是按照基金资产的一定比例计提,最后按月从基金资产中直接扣收,某种程度上已成为了基金的“铁饭碗”。
以权益类基金中规模较大的景顺长城新兴成长为例,根据2022年利润表数据,该基金所支付的管理人报酬连续两年都在7亿元以上,但股票投资却只有2021年盈利,2022年就亏损了5.82亿元。扣除日常运行费用,基金经理刘彦春以及管理人景顺长城基金恐怕都是“旱涝保收”,至于2022年申购的不少基民则是“哑巴吃黄连”,有苦说不出了。
(来源:东财Choice数据,根据基金各年度财务报表生成,单位亿人民币)
基金表现不佳,基金公司却赚得盆满钵满的情况下,基民要求降低甚至停收管理费的呼声颇为高涨,隔壁招银理财(招商银行下属理财子公司)一款新产品部分情况下免收管理费的消息也是传得沸沸扬扬。但细究之后可以发现,“零元管理费”想在公募领域全面铺开,难度不小。
01
“零元管理费”
并非招银专利
事实上,招银理财附条件减收甚至免收管理费的做法并不新鲜,哪怕是在银行理财子公司当中也是如此。
根据东财Choice的数据,按不同代码计算,目前各银行理财子公司存续或即将成立的2.85万款理财产品当中,5754款产品明确约定了可实行浮动管理费的条件。在这当中,股份行以及城商行理财子似乎对浮动管理费产品颇感兴趣,有6家机构该类产品的数量在500款以上,其中信银理财更超过1100款。
具体来看,以工银理财旗下即将成立的“工银理财·鑫得利固定收益类封闭式(23GS2016)”产品为例,该产品共分A到E五类份额,在计提管理费时都采用了“低于年化收益率阈值(B份额为3.23%,其余为3.2%)时不收浮动管理费,超过部分计提一半”的策略。除此之外,信银理财、宁银理财等机构在产品设计时也采用了类似的策略,但在计提时点等细节上略有不同。
02
少收钱不是
“灵丹妙药”
正如本文标题中所说,在银行理财浮动管理费“愈卷愈烈”的情况下,公募基金确实会有压力,因为此时他们不论是否放弃固定管理费的铁饭碗,恐怕都是“心不甘情不愿”,在数据上自然也有反映。
同样根据东财Choice的数据,按主代码计算,包括券商大集合等类公募产品在内,全市场1.08万款存续公募基金中,明确收取浮动管理费的只有23款。具体来看,在将各类份额规模合并后,这23款基金中有5款的规模低于2亿元,其中3款甚至低于1亿元,意味着浮动费率恐怕没能起到揽客的作用。
不仅如此,在上述的23只基金当中,有10只年初至今的超额收益为负,其中金鹰的一只产品负超额收益甚至达到13%。如果将统计区间改为2022全年,情况将更加严重,因为23只基金几乎“全军覆没”,仅有4只的超额收益为正。将这两年的数据合并后可以发现,只有2只非权益类基金的超额收益连续2年为正,其中有1只还是货币基金。
按照基金的运行实务来说,它们和前文中的银行理财产品类似,如果实行了浮动管理费,在计提时大多要满足特定要求,例如收益高于某一阈值才可计提,上述超额收益数据意味着有些基金可能并不符合计提条件。
证券时报此前报道时曾引用天相投顾的说法指出,管理费在基金“四大费”(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交易费)当中占比最高,哪怕剔除尾随佣金之后,2022年公募基金实际获得的管理费仍在千亿元以上。在小编看来,基金全行业若推广浮动费率,其结果类似于要求母鸡“不下蛋就不准吃饲料”,在市场整体表现不佳的情况下,收入大幅下降或成大概率事件,最终难免影响基金管理人的积极性。
03
机构观点:
“杀鸡取卵”不可取
当然,从媒体报道中可以发现,对于全面减收甚至免收管理费,资管行业不乏保守声音。针对招银理财的新产品,冠苕咨询创始人周毅钦在接受界面新闻采访时就直言,它们勇于突破传统的行业模式,和客户的利益高度捆绑,这一点值得点赞,但招银理财敢于如此,是因为公司在机构管理费收入上已有安全垫,支撑它们在弱项权益类产品上有所突破,这意味着此举未来可能不会扩大化。
至于公募行业减免管理费这一问题,界面新闻在另一篇采访中引述某头部公募人士的观点指出,如此模式不可能大规模复制,因为市场萎靡时可能只有10%产品能获得正收益,如果不收管理费,很多中小型公募可能撑不到两三年就倒闭,这不利于行业的良性竞争。不仅如此,公募公司作为市场化的企业,收取的管理费包含了人力、硬件、软件等各种成本的支出,尤其是投研团队的培育。在这种情况下,一刀切要求“不赚钱不收管理费”,或许更多是情绪的发泄。
总结起来,在近两年公募整体表现不佳,公募却能旱涝保收的情况下,基民要求减收甚至免收管理费的呼声确实有其存在的理由。但管理费的收取不可能单靠基民一方的说法来决定,还要视基金管理人的状况而定。毕竟,管理人并非公益机构,它们也有盈利和运营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