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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来了!证券公司“白名单”终于“上新”

[2023-06-21 20:00:00] 来源:中国基金报 编辑:晨曦 点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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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与上一期(2022年6月)相比,本次白名单新增5家券商,分别为东方证券、东方财富、国联证券、财通证券

  久违了的证券公司“白名单”,终于“上新”!

  6月21日,证监会官网公布2023年6月证券公司“白名单”,31家证券公司入选。

  最新,重磅来了!

  与上一期(2022年6月)相比,本次白名单新增5家券商,分别为东方证券、东方财富、国联证券、财通证券和西部证券;4家券商被“移出群聊”,分别是东北证券、国开证券、平安证券和招商证券。

  来看详情——

  5家券商新进“白名单”

  海通证券继续缺席

  时隔一年,证券行业终于等来了第8版“白名单”。

  6月21日,证监会公布2023年6月证券公司“白名单”,共有31家券商上榜。

  最新,重磅来了!

  从名单来看,“白名单”并不“唯大者论”。除了中信证券、国泰君安、华泰证券等头部券商外,高盛高华、华鑫证券、中航证券等“小而美”的公司也在队列当中。

  盘点来看,本次“白名单”新增5家券商,分别为东方证券、东方财富、国联证券、财通证券和西部证券。

  其中,东方证券作为业内资产体量、业务规模等排名前列的大型券商,曾因长期缺席“白名单”而受到市场关注,此次终于成功进入“白名单”序列。

  另外,在上一期“白名单”中首次调出三家券商,分别是华宝证券、西部证券、浙商证券。此次,西部证券重新回到“白名单”内,实现“一出一进”。

  在东方证券、东方财富先后加入“白名单”后,业内始终未曾加入的头部券商仅余海通证券。

  回顾来看,海通证券在过去的一年以来继续屡次被监管点名。2022年6月,因在境外子公司规范整改过程中存在多方问题,海通证券被证监会责令改正并对高管进行约谈。此后,海通证券再因子公司整改进度缓慢,被上海证监局责令改正。

  另外,2022年8月,海通证券还因新三板业务存在的问题,被上海证监局责令改正。近期,海通证券再因保荐核查工作履职尽责不到位、项目“一督就撤”等问题,被上交所警示。

  4家券商被“移出群聊”

  盘点完新增券商,再来看看被“移出群聊”的4家券商,分别为东北证券、国开证券、平安证券和招商证券。

  其中,国开证券是在2021年9月发布的白名单中新增入列,不到两年即被重新拿出,实现“一进一出”。

  根据“白名单”动态调整机制,其名单确定主要是结合证券公司合规风控及业务风险情况,并需要经证监局初评,证监会内相关部门复核确定。

  东北证券和招商证券两家,均在过去一年内被立案调查。其中,招商证券于2022年8月被立案,事因2014年的上海飞乐独立财务顾问业务。次月即公布处罚情况:招商证券被责令改正,“没一罚一”合计6300万元。另外,招商证券还在2022年两度出现APP宕机问题,被监管连续点名。

  东北证券则在今年2月被立案,上月公布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显示,东北证券涉嫌在豫金刚石2016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及持续督导期间未勤勉尽责,证监会拟没收其保荐业务收入188.68万元,并处以566.04万元罚款。2022年6月,东北证券还因投资咨询业务被吉林证监局责令改正。

  另外,因在保荐乐视网上市中尽职调查未勤勉尽责、内控机制执行不到位,2022年6月,深圳证监局对平安证券采取暂停保荐机构资格监管措施的决定,暂停保荐机构资格3个月。

  整体来看,自“白名单”制度实施以来,共调入9家公司,即:国开证券、财信证券、广发证券、兴业证券、东方证券、东方财富、国联证券、财通证券和西部证券;调出7家公司,即华宝证券、西部证券、浙商证券、东北证券、国开证券、平安证券和招商证券。

  “白名单”有何好处?

  在这一次的通报中,监管继续强调:“白名单”主要供证券监管部门使用,证券公司不得将其用于广告、宣传、营销等商业目的。

  不过,在证券公司分类评价采取“背靠背”方式、不再向社会公众公布后,业内公开可查询的证券公司评价方式也只有“白名单”最为靠谱。

  在发布首份证券公司“白名单”时,证监会曾表示,为切实增加“白名单”公司的获得感,将在总结评估监管意见书实行“白名单”管理的基础上,逐步将更多的监管事项纳入“白名单”管理,将有限的监管资源集中到重点领域,进一步提升监管有效性,切实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

  对于被列入“白名单”的证券公司,主要可以获得以下三项“实惠”:

  一是能减则减。对纳入“白名单”的证券公司,取消发行永续次级债和为境外子公司发债提供担保承诺、为境外子公司增资或提供融资的监管意见书要求。

  二是能简则简。简化部分监管意见书出具流程。首发、增发、配股、发行可转债、短期融资券、金融债券等申请,不再按既往程序征求派出机构、沪深交易所意见,确认符合法定条件后直接出具监管意见书。

  三是创新试点业务的公司须从“白名单”中产生,不受理未纳入“白名单”公司的创新试点类业务申请。按照依法、审慎的原则,纳入“白名单”的公司继续按照现有规则及流程申请创新业务监管意见书。

  对于未纳入“白名单”的证券公司,证监会明确不适用监管意见书减免或简化程序,继续按现有流程申请各类监管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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