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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家中午睡,信用卡在三地被盗刷14万余元

[2017-07-14 07:30:00] 来源:扬子晚报 编辑: 点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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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女子家中午睡,信用卡在三地被盗刷14万余元

扬子晚报讯(通讯员 朱洁 记者 万凌云)明明在家中午睡,但扬中女子乔玫(化名)的信用卡,却被在重庆等三个不同地方,盗刷走了11笔计14万余元。案发后,乔玫在与银行交涉无果的情况下,向扬中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发卡行承担赔付遭盗刷的14万余元的本息。11日,记者从法院获悉,经法院开庭审理,近日法院作出发卡行赔偿全额本息的判决。

院方介绍,2016年12月21日中午,扬中市新坝镇的乔玫在家中午睡时,突然收到某银行关于自己信用卡的消费短信通知,显示共消费11笔,共计148960元。人在家中,信用卡也从未离身,乔玫认为自己的信用卡被盗刷了,于是向扬中市公安局新坝派出所报警,同时拨打该银行客服电话反映情况。

2017年1月26日,该银行将含上述11笔消费在内的所有消费,从乔玫的约定还款账户扣除。与银行交涉无果后,乔玫将这家银行诉至扬中法院。

诉状中,乔玫认为,涉案的银行卡一直由自己持有,且并未在该时间内进行任何刷卡消费,故此对上述消费不知情;自己与银行是服务合同关系,银行负有保障账户资金安全的义务。现自己的信用卡被盗刷,是银行未尽保障义务,据此银行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为维护自己利益,乔玫将该银行告上法庭,请求判令银行赔偿信用卡被盗刷损失148960元及相应利息。

扬中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11笔交易均为同日发生,且发生地为重庆、深圳、广州。原告在发现信用卡被冒用后,不仅立即进行报案,同时拨打客服电话反映情况。原告的行为符合一般人在发现信用卡异常交易后的正常反应,其已尽警觉和注意义务。

并且,原告对其信用卡被他人盗刷的主张,已经完成了初步举证责任。在被告未能举证反驳原告的主张或证明系原告授意他人持卡消费的情况下,法院推定上述争议的11笔交易,是被他人冒用盗刷造成的。

结合此案,主审法官提醒:目前信用卡异地被盗案时有发生,持卡人为了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一旦发生信用卡异地被盗刷,应立即向银行反映,并向警方报案,同时保留好相关证据,为自己维权提供法律依据。

庭审关键

银行卡号和密码泄露是哪方过错

应该由谁来举证,为什么?

法院认为,案涉信用卡被冒用盗刷,透支使用者并非原告本人,因此应根据导致信用卡被盗刷的责任来确定谁应对该11笔被盗刷款负责。

在信用卡消费的过程中,信用卡的真实性与密码的符合性是确保资金安全和正当消费的两个关键环节。银行负有保障信用卡真实性及唯一性的义务,而持卡人则负有妥善保管信用卡及其密码的义务。

本案中,关于银行卡账号和密码泄露过错的举证责任,由于被告作为发卡行及相关技术、设备和操作平台的提供者,在其与原告的合同关系中占据优势地位,该举证责任应由被告承担。

同时,本案中被告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原告作为持卡人存在银行卡保管不善或泄露密码的故意或过失,故此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据此,被告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即赔付148960元及相应利息。

最终,扬中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损失148960元及利息(自2017年1月26日起至该款实际赔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活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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