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2016年,合肥市检察机关共审查起诉涉及P2P平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类刑事案件27件119人,涉案金额人民币60亿元以上,被骗投资者达十余万人。
P2P金融指个人与个人间的小额借贷交易,一般需要借助电子商务专业网络平台帮助借贷双方确立借贷关系并完成相关交易手续。借款者可自行发布借款信息,包括金额、利息、还款方式和时间,实现自助式借款;借出者根据借款人发布的信息,自行决定借出金额,实现自助式借贷。
近年来,伴随着“互联网+”经济的迅猛发展,以P2P平台为代表的互联网金融行业在合肥市发展迅速,随之而来,相关领域的违法犯罪行为也呈上升趋势。2016年,合肥市检察机关共审查起诉涉及P2P平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类刑事案件27件119人,涉案金额人民币60亿元以上,被骗投资者达十余万人。
案件特点
一是以合法P2P平台为包装。多数涉案公司都以成立合法的互联网金融公司为掩盖,行传统非法吸收公众资金之实。如王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中,其以P2P“信利金融”为包装,在线上宣传,吸引到客户后,大部分的投资均在线下进行。至案发,该平台线上吸收资金仅200余万元,而线下吸收资金却达1400余万元。
二是组织管理严密难以甄别。金融领域尤其是P2P为代表的互联网金融领域专业性较强,往往组织架构严密、层级分明、分工细化,且多聘请具有金融、证券、法律、网络等方面专业知识和熟悉互联网金融各种交易运作模式的人员参与到犯罪过程,作案手法更具有隐蔽性,较难与合法的金融活动区分开来,侦查取证也相对困难。如陈某等23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中,该公司在安徽、江苏、广东、山东、浙江等16个省市设立分支机构近百家,员工多达3000余人,形成了一整套严密的管理模式。
三是以高额投资收益为诱饵。往往以个别真实或虚构的理财产品为依托,以高于银行数倍的高息回报作诱饵,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投资者回报,诱使投资者投入资金。如阮茜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中,即以12%的年收益为宣传吸引投资者投资。
四是投机心理刺激犯罪深入。一些投资者明知投资风险存在,仍以赌博心态进行短期投资,利用一家P2P公司赚取到高额利润后,迅速回款寻找另一家公司。这些投机行为扰乱了其他投资人的判断,高额回报吸引更多投资者参与谋利,他们的集中套现往往也成为P2P公司资金链断裂的导火索,也加速了犯罪行为的深入。
五是覆盖范围广泛影响大。P2P为代表的互联网金融充分运用了互联网传播快、影响范围广的优势,因此犯罪行为覆盖地域广泛。许多P2P公司在全国范围内都有分支机构,违法犯罪行为也遍及各地。如全国关注的“e租宝”案在合肥市也有涉及,办理的陈某等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其所依托的平台就是“e租宝”,在我市各区均设有营业部。
六是涉案人数众多危害大。不少受害人因知识水平有限,特别是老年人,因较难识别此类新型犯罪手法,更容易成为犯罪的对象。而他们投资的资金往往是长期积蓄所得,一旦被骗,生活可能无着,极易诱发群体事件,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如陈某等23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造成19000余名投资人约6亿余元投资款无法赎回。
对策建议
一是加强调查研究,促进法制完善。通过分析研究司法实践中存在的P2P网贷平台模式以及违法犯罪的特点,及时形成立法建议,准确定位P2P平台的性质,明确界定合法P2P平台与非法金融业务尤其是犯罪行为的范畴。在保护金融创新的同时,完善新兴金融业态的监管机制,严格市场准入、运行模式、资金管理、退出机制等,促进互联网金融产业的健康发展。
二是综合监管力量,加大打击力度。不断深化“两法衔接”机制,加强司法机关与金融行政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配合,健全信息共享平台,及时发现并移送相关犯罪。加强公、检、法之间的协调配合,完善检察机关对侦查取证的引导,通过联席会议等机制,加强对类案的研究分析,强化对证据的把握和法律适用的理解,提高指控犯罪的精准度。促进跨地域司法协作,形成打击合力,统一办理尺度。
三是延伸检察职能,服务综合治理。主动服务发展大局,结合实际,形成检察机关服务P2P等互联网金融业发展的实施意见。严格界定金融违规、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等罪与非罪的界限。在办理案件的同时,做好信访维稳工作,及时安抚受害投资者,积极协同公安机关追赃挽回损失。加强普法宣传,结合办案深入社区群众释法说理,引导理性投资。
四是强化能力建设,打造专业团队。针对该类犯罪专业化特点,有针对性地强化检察队伍建设。遴选具备法律、金融、互联网等综合知识、办案经验丰富的干警组建专业团队,专门办理互联网金融等经济类刑事案件,并建立完善一套科学的工作机制、办案指引。加强专业培训,通过高校学习、考察交流、岗位练兵等多种形式,不断提升专业技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