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时报记者 张达
在“3.17新政”从严需求端调控基础上,北京今日推出共有产权住房政策。共有产权住房是对原自住型商品房政策的进一步调整、优化、升级、规范,今后不论从建设品质、管理水平、供应规模上均会进一步提高。北京市住建委有关负责人表示,新政有利于建立购租并举住房制度,有利于满足无房家庭住房刚需,利于进一步平抑房地产价格。
根据今日公开征求意见的《北京市共有产权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在规划建设方面,一是共有产权住房结合城市功能定位和产业布局进行项目选址,优先安排在交通便利、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等配套设施较为齐全的区域。二是共有产权住房建设用地采取“限房价、竞地价”、“综合招标”等多种出让方式。三是北京市住建委会同市规划国土委制定共有产权住房建设技术导则。
在审核分配方面,一是明确供应对象为符合限购条件且家庭成员名下均无住房家庭。其中,单身申请人应年满30周岁,一个家庭只能购买一套。二是从严限购条件,已签订住房购买合同、征收(拆迁)安置房补偿协议、有住房转出记录等情况的申请家庭不得购买。三是房源优先配售给项目所在区户籍和在项目所在区工作的本市其他区户籍无房家庭,以及符合限购条件的、在项目所在区稳定工作的非京籍无房家庭。
在规范管理方面,一是已购共有产权住房用于出租的,购房人和代持机构按照所占房屋产权份额获得租金收益的相应部分,具体应在购房合同中约定。二是已购共有产权住房不满5年的,不允许转让房屋产权份额,满5年的,可按市场价格转让所购房屋产权份额。三是从严查处虚假申购和违规使用行为,禁止10年内再次申请本市各类保障性住房和政策性住房。申请家庭成员在本市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有违法违规或严重失信行为的,将限制购买共有产权住房。
《办法》的亮点除了“新北京人”分配不少于30%和实现网上申请外,明确规范了退出机制,即共有产权住房购买5年后,可按市场价格转让所购房屋产权份额,同等价格条件下,代持机构可优先购买,继续作为共有产权住房使用;代持机构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购房人转让对象应为其他符合共有产权住房购买条件的家庭。此举有利于实现共有产住房循环使用,更大程度上发挥保障作用。
《办法》施行前已销售的自住型商品住房项目出租、出售管理,仍按照原规定执行。《办法》施行后,未销售的自住型商品住房均按本《办法》执行。
同日,作为《办法》配套措施的《北京市共有产权住房规划设计宜居建设导则》也公开征集意见。
中原地产首席分析师张大伟认为,新政明确了共有产权房的长效调控机制,预计这部分供应将继续增加,成为未来新建住宅市场最主要的供应形式。从价格看,因为共有产权,而且限制了价格,使得这部分房源的投资属性降低,房子回归居住。另外,从退出机制看,更加有力的保障了居民的财产权。从购买对象的资格看,增加了“新北京人”,减少了北京人中的带投资属性的非真实保障人群。整体看,共有产权房有利于房价的稳定,而且可以进一步发挥之前自住房发挥的作用。
易居研究院智库中心研究总监严跃进认为,新政说明北京当前对于住房市场结构性调整的决心。对于此类住房来说,最显著的特点就是产权的让渡不是一次性的,而是逐渐让渡的方式。最典型的就是购房者前期因为占有部分产权,所以在购房方面的出价相对会比较低,这也有助于降低购房成本。而随着后续购房能力提高,可以继续从政府手中回购相应的产权。从此类住房的认购方面看,主要是针对无房群体,是带有一定保障房属性的住房,并且允许租赁,又带有很强的商品房属性。类似住房的供应,对于后续全国房地产市场的发展是有积极启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