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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条例整治小区公共区域问题

[2015-07-02 17:01:18] 来源:本站原创 编辑:泗水 点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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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导读:停车乱象屡禁难止,在小区里更是对不少业主带来困扰。最近《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时提到,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停放车辆

    导读:停车乱象屡禁难止,在小区里更是对不少业主带来困扰。最近《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时提到,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停放车辆的,应当经业主大会同意并收取车辆停放费,车辆停放费属于全体业主共有。有没有觉得很赞呢?

    即日起至7月10日,《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正在面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其中就提到业主大会可以决定采用招标或者协议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对于这些服务企业,也有相应的信用档案管理,对于不诚信的企业也有相应的罚款处罚。而业主委员会应当将两家以上备选的物业服务企业的基本情况、拟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的主要内容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

    除了对公共区域内停车的要求外,业主委员会应当向业主公开下列情况和资料: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物业共有部分的收益和使用、分配情况,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车位的处分情况等。此外,物业管理区域内,已交付的专有部分面积超过建筑物总面积50%时,建设单位应当筹备召开业主大会。而无论是建造公共设施还是幼儿园一类的,都要经过业主们的商量后再定。

    当然,这些服务企业的费用还是由业主来出啊,不过看看现在很多小区里收的服务费,做的事却并不完全是为业主考虑,这样的方法已经很合理了。

    条例中表示,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本区域内业主的需要。拟出售车位、车库数量少于本区域要求购买车位、车库业主的房屋套数的,应当通过抽签等公平方式确定,每户业主只能购买一个车位或者车库。建设单位未出售或者未附赠的车位、车库,应当优先出租给本区域内业主;业主要求承租车位、车库的,建设单位不得只售不租。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车辆停放费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只是该条例具体实施与否,还要看后续的发展情况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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