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国华以及他所在中国广告协会连续多年的努力终于有了结果,虽然努力的方向是完全取消文化事业建设费。
4月3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从7月1日起,至2024年底,对中央所属企事业单位减半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并授权各省(区、市)在50%幅度内对地方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减征此项收费。
张国华,中国广告协会的会长,几年来他一直建议取消文化事业建设费,此次国务院常务会议规定虽然没有完全取消,减半征收也是对他努力的一种肯定。
文化事业建设费是国务院为进一步完善文化经济政策,拓展文化事业资金投入渠道而对广告、娱乐行业开征的一种规费。根据国发〔1996〕37号文,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对象有二:各种营业性的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音乐茶座和高尔夫球、台球、保龄球等娱乐场所;广告媒介单位以及户外广告经营单位。按经营收入的3%(指的是在所有应交税费外按经营收入的3%额外征收)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文化事业建设费由税务机关在征收娱乐业、广告业的营业税时一并征收。据经济观察报了解,近几年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收入一直在100多亿元。
向广告业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已经持续二十多年,7月份开始将进行减半征收的决定,张国华觉得针对减半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决定,是党中央、国务院实施更大规模的减税降费政策的重要措施,也是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原工商总局)积极协助企业反映情况、有关政府部门认真听取行业意见取得的重要成果,对减轻广告及相关行业企业负担、促进广告业特别是中小广告传媒等企业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张国华认为,党中央、国务院“减负”的阳光终于照耀到了中国广告业,这是中国广告协会多年来积极反映行业诉求、不断推动问题解决取得的可喜进展,也是业界和多方关注与支持广告业发展的人士共同努力的结果。
为什么取消?
为了取消文化事业建设费,张国华已经努力很多年。他所在的单位,中国广告协会多年一直在积极向政府有关部门和国务院反映和争取。
张国华告诉记者,最近两年多,中国广告协会先后10余次就此事组织调研、座谈,并将有关调研材料形成专题报告向有关部门、国务院反映,建议取消文化建设事业费的征收。在2019年1月14日召开的“中国广告40年纪念大会”上,张国华再次呼吁“取消向广告业征收3%的文化事业建设费”。
为什么建议取消文化事业建设费?张国华告诉记者,广告业文化事业建设费是特定历史阶段的产物,因为征收政策带有歧视性,与国家扶持文化产业发展的导向不符,广告业整体情况已发生巨大变化,与减税减费的大环境不相适应,在国家大力发展文化产业和减税减费的新形势下应予以取消。
他给记者举例,20年来,中国广告业经营形势已经发生了巨大变化。中国广告协会数据显示,从1996年到2017年,中国广告经营单位从5.28万家增加到112.31万家,增长20.27倍;平均每家企业营业收入从69.3万元缩减到61.41万元,呈负增长;行业从业人员已经达到438.18万人,行业人均营业额从6.92万元增加到15.74万元,仅增长127.5%;而我国人均国内生产总值从1996年的5898元增长到2017年的59660元,增长了9.12倍。
据统计,广告企业的利润率已经由20年前的20%左右普遍下降到3%左右,很多甚至亏损经营。而文化事业建设费却在企业所有应交税费以外再按照经营收入的3%额外征收,实际成为很多企业的最主要的税费负担。
公开资料显示,早在2017年,九三学社成员、南京线动公关策划有限公司总经理季江海认为,我国自1997年起对娱乐、广告服务业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税率为3%。2016年增值税改革后,这项收费仍然保留。他认为,当下,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征收,存在以下问题,首先是与扶持文化创意产业的导向不符,其次市场发展现状不符。
首先,文化创意产业是高端服务业,近年来获得了从中央到地方出台的多项扶持措施。但由于很大一部分文化创意企业被划分为娱乐、广告服务业,与传统产业相比,它们在享受了一些扶持政策的同时,还要缴纳额外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扶持政策打了折扣。
其次是20年前国家决定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原因之一是娱乐、广告服务业竞争较少、利润较高。但随着市场的发展,两大行业的从业企业越来越多,市场竞争越来越激烈,高额利润早已是“昨日黄花”,所以继续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理由不充分。
中国广告协会关于取消向广告业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建议中显示,2016年浙江省国税入库广告业税费13.99亿元,其中税收6.23亿,而文化事业建设费收入达7.76亿,文化事业建设费占行业全部税费的比重达55.47%。
因此,张国华和他所在的中国广告协会一直向相关部门呼吁取消文化事业建设费。
给总理写信
张国华呼吁的问题一直没有解决,于是在2018年11月,张国华给李克强总理写了一份《关于建议取消向广告业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报告》(以下简称《报告》)。《报告》建议,广告业文化事业建设费是特定历史阶段的产物,在国家大力发展文化产业和减税减费的新形势下应予以取消。《关于进一步完善文化经济政策的若干规定》是上世纪90年代税费征收法律政策尚未十分规范条件下的产物。政策执行之初,向广告业征收这项费用即带有明显的歧视性。时至今日,这一政策显得越发不合理,既与国家激发市场活力、扶持文化产业发展的导向不符,更逐渐成为压垮众多广告企业的“最后一棵稻草”。《报告》认为,广告业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征收范围在执行中存在扩大化现象。对此,财政部和税务总局于2016年3月下发了《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下称《通知》),其中虽再次明确征收对象为“广告媒介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单位”,但实际执行过程中,征收范围扩大化现象依然存在。广告经营单位普遍反映,由于税务机关对广告经营活动中各业务环节不甚了解,因此只要看公司经营范围中有“广告”两个字,都要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我们觉得,不要再局限于在征收范围上严格区分广告媒介单位和广告经营单位,而是应面向广告全行业尽快全面取消文化事业建设费。
2019年4月,张国华告诉记者,2019年“两会”召开前夕,根据国务院领导批示精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专门到中国广告协会调研,召集广告协会、相关行业组织和典型企业听取意见,专题研究文化事业建设费收取问题。
虽然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减半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但是张国华依然有些担忧,他担忧的是各地在实施这项决定过程中,能否比照中央标准,最大限度把中央“减负”意图落实到位。他希望各地本着积极促进文创产业发展的需要,参照中央标准实施,最大限度地用好、用足这一政策。
张国华告诉记者,一个是中央国家企事业的单位,按照规定50%征收,各地减免不能超过50%。希望各地执行时,用足用好。也就是说,他希望地方政府能够顶格减免,也就是按照50%来减免。“遗憾是没有取消,若是取消文化事业建设费,对于减轻行业的负担,对于支持行业的发展很有利,希望地方政府不要减免不到位。”张国华对记者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