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丽莎/文 十八大以来,混合所有制改革作为国有企业改革的突破口推进,2019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积极稳妥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
混合所有制改革要按照完善治理、强化激励、突出主业、提高效率的要求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不是单纯的为混而混,而是产业链中产业节点混合、市场化经营机制的混合、不同资源禀赋的混合,切忌一窝蜂、定比例,要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作用,绝不能用行政手段取代市场。
混合所有制改革的概念界定
改革落地实操的过程中,对于什么是混合所有制改革有不同的观点和理解,譬如,国有企业与国有企业之间交叉持股算不算混改?中央企业与地方国有企业之间交叉持股算不算混改?混合所有制改革与股权多元化之间又有什么区别?
2015年出台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指出,以促进国有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放大国有资本功能,提高国有资本配置和运行效率,实现各种所有制资本取长补短、相互促进、共同发展为目标,稳妥推动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2015年出台的《国务院关于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意见》指出,国有资本、集体资本、非公有资本等交叉持股、相互融合的混合所有制经济,是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实现形式。《关于国有企业功能界定与分类的指导意见》指出,主业处于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的商业类国有企业,原则上都要实行公司制股份制改革,积极引入其他资本实现股权多元化;对需要实行国有全资的企业,要积极引入其他国有资本实行股权多元化。
以上文件中都提到了“混合所有制改革”和“股权多元化”,根据政策概念界定和实操方案落地来看,股权多元化的概念大于混合所有制改革:
从文件政策界定视角。关于国有企业功能界定与分类的指导意见》指出:“引入其他资本实现股权多元化”、引入其他国有资本实行股权多元化”。股权多元化既包括引入“其他资本”也包括引入“其他国有资本”。《国务院关于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意见》指出:“国有资本、集体资本、非公有资本等交叉持股、相互融合的混合所有制经济”。混合所有制经济更强调不同所有制资本的交叉持股。
从概念界定视角。广义的概念界定来说,股权多元化应该涵盖了混合所有制改革,查阅国际资料,国外几乎没有混合所有制改革的说法,但是有股权多元化的概念。英国是“混合经济”改革,美国是“政府管理下的经济自由”模式,日本是“政府指导型的市场经济”模式,而这些模式,更多的都是从产权角度进行界定。因此,股权多元化是个国际通行的概念,而混改是中国特色市场经济制度下的概念。
从方案实操的视角。股权多元化是股份制改造,不同股权交叉持股就行,只需要考虑股东出资比例,对应相应的权责,但是如果是混合所有制改革,范围会更小一些,不仅要考虑出资比例,还要考虑股东主体的所有制情况,所以从实操角度来界定,股权多元化的概念也要大于混合所有制改革。
混合所有制改革的主体
积极稳妥推动混合所有制改革分层分类推进,有以下几类混改主体:
一是集团层面股权多元化。通过开展集团层面的股权多元化工作,探索多元股东架构下的治理机制和国资监管的有效模式。
二是积极推进充分竞争领域的商业类企业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按照企业功能界定与分类结果,积极推进处于充分竞争领域的商业类国有企业开展混合所有制改革。
三是积极推进试点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国有资本投资公司和运营公司所出资企业,主业处于竞争性领域的商业类国有企业,符合条件的“双百行动”企业,世界一流企业符合条件的子企业积极实施混合所有制改革。
四是进一步推动重点领域混合所有制企业改革。2016年推出“重要领域混改试点”,重点对石油、电力、天然气、铁路、民航、电信、军工等领域开展混合所有制改革工作,至今已经推出第一批试点9家,第二批试点10家,第三批试点31家。
混合所有制改革的总要求
完善治理。通过混合所有制改革,推动企业建立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现代公司治理结构,恢复企业在市场经济中的经营主体地位,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进一步激发企业活力、创造力和市场竞争力,规范企业在股东大会、董事会、经理及监督会和党组织的权责关系。
强化激励。完善市场化的激励机制,用机制激发活力,凝聚合力。建立职业经理人制度,实行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按照市场化分配原则决定薪酬。采取多种方式探索中长期激励机制,上市公司的股权期权、股票增值权、限制性股票,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员工持股,科技型企业的岗位分红、项目收益分红、股权奖励、股权出售。
突出主业。国有企业要通过混合所有制改革做强做优主业,使主业的贡献率、实业的实力进一步提高和增强。
提高效率。改革的最终目标,是要提高国有资本运营效率和企业经营效率,加快实现提质增效、香港上市后,对高管人员的股权激励采用的就是股票增值权激励模式。限制性股票——限制性股票是指公司为了实现一定目标,将一定数量的股票以较低折扣价格授予激励对象,只有当完成预定目标后,激励对象才可行权并从中获利。限制性股票计划的特点是更加看重业绩,上市公司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在激励计划中规定激励对象获授股票的业绩条件、禁售期限,比较适合商业模式转型的企业或者快速成长期的企业。例如,中国联通股份有限公司推行混合所有制改革,在引入腾讯、百度、京东、阿里巴巴等战略投资者同时,对7000多名核心员工采用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主要激励工具为以增资扩股、出资新设方式开展的员工持股。激励对象侧重于在关键岗位工作并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持续发展有直接或较大影响的科研人员、经营管理人员和业务骨干。按照2016年8月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证监会联合发布的《关于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的意见》(国资发改革[2016]133号,简称133号文)规定的条件,国务院国资委在中央企业三级公司以下选择10家企业开展试点工作。试点企业基本具备如下条件,一是充分竞争的商业类企业;二是股权结构合理,要由国有股东、非公资本和员工股东构成;三是治理结构和管理基础较好;四是企业要有较强的独立性,利润、营业收入90%以上来自集团外部。在试点对象选择上,体现了科技型企业优先和综合改革导向。中央企业的10家企业中有6户是科技型企业,7户企业是改革试点企业。试点企业选定之后加强指导企业制定方案,具体落实试点的工作。
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可以分为两种:一是股权激励;二是分红激励。激励对象侧重于企业核心科研人员、重要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骨干等(限于在企业连续工作三年以上)。股权激励——是指国有科技型企业以本企业股权为标的,采取股权出售、股权奖励、股权期权等方式,对企业重要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实施激励的行为。股权出售,应按不低于资产评估结果的价格,以协议方式将企业股权有偿出售给激励对象。股权奖励的激励额,应当依据经核准或者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折合股权,并确定向每个激励对象奖励的股权。企业股权出售或者股权奖励原则上应一次实施到位。股权期权方式实施激励的,应当在激励方案中明确规定激励对象的行权价格,企业应当与激励对象约定股权期权授予和行权的业绩考核目标等条件。分红激励——是指国有科技型企业以科技成果转化收益为标的,采取项目收益分红方式;或者以企业经营收益为标的,采取岗位分红方式,对企业重要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实施激励的行为。企业实施分红激励所需支出计入工资总额,但不受当年本单位工资总额限制、不纳入工资总额基数,实施单列管理。
(作者系国务院国资委研究中心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