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1日,国家医疗保障局公布《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管条例(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对医保基金监管机构、形式、内容、法律责任等进行了明确,在监管方式中引入信用管理,情节严重的违法违规行为将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在长春市医院内,市民利用医保卡缴费看病
在业内人士看来,这标志着首部医保基金监管方面的法规即将出台。其中,对定点医药机构与协议药师的监督与管理进行了规定,还首次对参保人个人义务进行了规定,同时也明确了惩罚措施。
上述“惩戒”中一个重点方向便是打击“骗保”行为。而在国家医疗保障局重点打击“骗保”的同时,各地方力度也不减。如4月13日,广西“打击欺诈骗保维护基金安全”集中宣传月活动启动;安徽省霍邱县要求所有医保协议零售药店在4月16日前将化妆品、生活用品等非医疗物品全部下架,凡到期未下架的,一律不再续签服务协议。
在北京鼎臣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创始人史立臣看来,此前骗保处罚力度不构成威慑力也是骗保屡禁不止的原因,而且医保基金的落实和管理涉及多个部门,一旦涉及多部门就会出现互相推卸和扯皮的情况,而随着国家医疗保障局的成立以及各项政策的推进,这一问题将逐渐得到解决。
监管加码
国家医疗保障局成立之后,相应在机构设置中设立了“基金监管司”,目的就在于加强医保基金监管,进而全面推进我国医疗保障的监管制度建制。《征求意见稿》显示,其包括的范围有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医疗救助等专项基金。
国家医疗保障局表示,出台上述《征求意见稿》是为加强医疗保障法制建设,规范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保障基金安全,提高基金使用效率,维护医疗保障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
征求意见稿提出,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对医疗保障监督执法机构、经办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协议管理医师药师、参保人员及医疗救助对象遵守医疗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实施监管,并对监管方式、监管内容等进行明确。
根据征求意见稿,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根据违法违规情形有权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数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责令经办机构中止或解除医(药)师服务资格、责令经办机构中止或解除医保服务协议、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移送有关行政部门等处罚。
《征求意见稿》提出,医疗保障经办机构不得组织或参与伪造变造证明材料骗取、侵占、挪用医疗保障基金。定点医药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提供医疗保障服务,纳入协议管理的定点医疗机构执业医师(含可单独执业的助理执业医师)及药师、定点零售药店执业药师提供医疗保障医药服务,均不得伪造变造处方、病历、治疗检查记录、药品和医疗器械出入库记录、财务账目等材料骗取医疗保障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