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中,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满5年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1536元;
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满10年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1563元;
累计缴费时间满10年不满15年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1590元;
累计缴费时间满15年不满20年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1617元;
累计缴费时间满20年以上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1645元。
本次调整自2019年2月起执行。
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自2017年起,对因工负伤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人员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逐年进行了调整。
2019年北京市继续调整工伤保险定期待遇,具体如下:
调整范围。本次调整范围为2018年12月31日前享受伤残津贴待遇的工伤人员(不包括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享受生活护理费待遇的工伤人员、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的工亡人员供养亲属。
调整一至四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根据伤残等级每人每月分别增加:一级伤残增加355元,二级伤残增加330元,三级伤残增加305元,四级伤残增加280元。
调整供养亲属抚恤金。工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调整,每人每月增加185元。
工伤人员伤残津贴和工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自2019年2月起执行。
调整工伤人员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的调整,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护理费调整到4233.5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护理费调整到3386.8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护理费调整到2540.1元。
工伤人员生活护理费调整,自2019年2月起执行。
调整五、六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用人单位未安排工作的五、六级工伤人员,用人单位应当为其增加伤残津贴,每人每月增加额不得低于180元。
家的社会保障越来越完善,居民生活也将会更加幸福美满。
2019年北京市继续调整工伤保险定期待遇,具体如下:
调整范围。本次调整范围为2018年12月31日前享受伤残津贴待遇的工伤人员(不包括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享受生活护理费待遇的工伤人员、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的工亡人员供养亲属。
调整一至四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根据伤残等级每人每月分别增加:一级伤残增加355元,二级伤残增加330元,三级伤残增加305元,四级伤残增加280元。
调整供养亲属抚恤金。工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调整,每人每月增加185元。
工伤人员伤残津贴和工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自2019年2月起执行。
调整工伤人员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的调整,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护理费调整到4233.5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护理费调整到3386.8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护理费调整到2540.1元。
工伤人员生活护理费调整,自2019年2月起执行。
调整五、六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用人单位未安排工作的五、六级工伤人员,用人单位应当为其增加伤残津贴,每人每月增加额不得低于180元。
家的社会保障越来越完善,居民生活也将会更加幸福美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