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缴费费率和基数如何调整?
降低社保缴费费率和调整社保缴费基数包括:
一是降低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从2019年5月1日起,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包括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降至16%。
二是现行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率的政策延期到2020年的4月30日。自2019年5月1日起,失业保险总费率按1%执行;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18(含)至23个月的统筹地区和可支付月数在24(含)个月及以上的统筹地区,分别以2018年阶段性降低费率前的实际执行费率为基础下调20%和50%。
其中:去年已纳入工伤保险阶段性降费范围的,原则上继续实施;去年未纳入但截止2018年底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达到阶段性降费条件的统筹地区,按规定下调费率;阶段性降费期内,工伤保险费率确定后一般不作调整。
三是调整社保缴费基数。自2019年5月1日起,以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核定社保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根据这一规定,凡涉及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的险种均应按此执行。
以2018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为例模拟计算,上年度即2017年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58761元,而小口径平均工资(上年度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71631元,两者相差12870元,全口径平均工资较小口径平均工资低18%。
如企业和个体参保人员均以国家规定的缴费基数下限(60%)缴费,则全口径较小口径分别少缴1853元(其中企业单位1236元、职工个人617元,单位费率按16%、个人费率8%计算)和1544元(个体参保人员费率20%计算)。
同时,为尽可能减轻我省企业和参保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负担,经人社部、财政部同意,我省缴费基数下限仍实行逐年过渡到国家规定的60%。即2019年为全省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50%,2020年为55%,2021年恢复为60%;上限按全口径平均工资的300%执行,与国家要求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