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放行的3种情形分别是:
来自19个指定国家或地区的宠物入境的,且宠物具备有效电子芯片;来自其他国家或地区的猫狗宠物,具备有效电子芯片,并提供采信实验室出具的狂犬病抗体检测报告;导盲犬、导听犬、搜救犬,除了具备有效电子芯片,还需提供相应使用者证明和专业训练证明。
不满足上述3项条件的宠物,应当从海关总署公布的9个具备隔离检疫设施的口岸入境,并接受30天的隔离检疫。
加工流通环节开展非洲猪瘟病毒检测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农业农村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三部门发布公告,5月1日起在加工流通环节开展非洲猪瘟病毒检测,严防染疫生猪产品进入食品加工流通环节。
公告要求,猪肉制品加工企业、生猪产品经营者采购生猪产品应当批批查验其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以及非洲猪瘟病毒检测结果(报告),确保购进的生猪产品不带非洲猪瘟病毒;采购的进口生猪产品应附有合法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合格证明。
公告要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对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销售企业和餐饮企业的监督检查,对“两证”不全、来源不明、无法提供非洲猪瘟病毒检测合格报告的生猪产品进行重点排查,发现可疑的生猪产品及时实施抽检,防止带病生猪产品流入市场。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畜牧兽医部门要加强对非洲猪瘟病毒核酸阳性产品的溯源调查,对负有责任的养殖场、屠宰厂、猪肉制品加工企业、生猪产品经营者从严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