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对一审稿,草案二审稿的改动不大。”
6月25日,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农业农村部经济研究中心研究员廖洪乐表示。
6月25日,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修正案草案再次提请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根据日程,会议在6月25日上午听取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修正案(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后,将于6月28日下午3时,分组审议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修正案草案。
按照自然资源部部长陆昊在《土地管理法》初次提交审议时做的说明,本次《土地管理法》修改的主要内容包括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和其他修改四个方面。
相对于一审稿,二审稿的修改重心放在了进一步完善征地情形及补偿标准,而在市场更为关注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和宅基地制度改革方面,呼声颇高的“吸纳宅基地‘三权分置’经验”的改动并未出现。
征地制度改革成为焦点
2009年,原国土资源部就曾酝酿以征地制度改革为主的《土地管理法》修改,但最终未能通过。
在2017年开始的这一轮修改中,草案对于征地制度改革做出了更为详尽的安排,缩小征地范围,规范了征地程序,完善对被征地农民合理规范多元保障机制,从这些方面作出详细规定。
有接近此次《土地管理法》修改的人士告诉记者,二审稿相对一审稿中关于征地制度改革的焦点问题,做出了多处回应。
其中,草案一审稿在第十四条明确,因政府组织实施基础设施建设、公共事业、成片开发建设等六种情形需要用地的,可以征收集体土地。其中,一审稿还专门将成片开发可以征收土地的范围限定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此外不能再实施“成片开发”征地。
但“成片开发”在当时仍然引起争议。一些观点认为,我国《宪法》和《物权法》将农村集体土地征收的条件规定为公共利益的需要,而一审稿没有明确界定成片开发是否需要出于公共利益,这容易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为扩大土地征收范围留下口子。
另外,对于草案一审稿中明确的“由政府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组织实施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的”,有委员在一审过程中就直接表示:“政府是谁?这个是要问一下的。到了市县政府,我很担心,如果主体资格太泛,集体土地就可以成为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以征收名义来取得的‘唐僧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