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外,《实施方案》规定,继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率。自2019年5月1日起,再次延长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期限至2020年4月30日;
延长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期限至2020年4月30日,下调费率期间,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达到合理支付月数范围的,停止下调。
坚持两手抓、两端发力。《实施方案》除直接调低单位费率外,也调整了社保缴费基数政策。一是扩大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计算口径,将城镇非私营单位和私营单位人员的平均工资加权计算,作为“全口径平均工资”,核定个人缴费基数的上下限。这种做法,既能够更加合理地反映参保人员的实际工资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