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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抢红包要缴税了?这几种情况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2019-07-15 10:09:00] 来源:人民日报海外版 编辑:网络 点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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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收取企业的网络红包也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了。今年1月1日起,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正式实施。为做好有关政策衔接工作,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联合印发公告,对个税法2018年修改前部分原按“其他所得”的征税项目进行了调整

  因此,商家发放的10万元红包有2种解决途径,一是商家承担个税,10万元还原成税前金额12.5万元,按“偶然所得”代扣个税2.5万元,商家实际发放红包10万元;二是由广大用户承担个税,商家代扣代缴个税2万元,扣完个税后发放8万元红包。

  根据规定,天猫、京东等电商平台在“双11”“6·18”期间推出的满减活动,则是个人因购买该企业商品或服务、达到一定额度而取得企业返还的,属于企业销售商品(产品)或提供服务的价格折扣、折让,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堵住偷税漏税缺口

  对企业发放的网络红包征税,是规范企业经营行为、堵住偷税漏税缺口的必然之举。但在此前,由于缺少明确的认定,这类企业红包是否应该纳税还存在争议。有声音称,企业红包既不利于税收公平和收入公平,还可能为企业偷税漏税开口子。

  事实上,早在2015年7月,国家税务总局就发布了《关于加强网络红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其中对网络红包收税的问题进行了明确界定,规定企业红包需要收税,个人间互发的红包不需要收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负责人表示,从性质上看,企业发放的网络红包,属于公告所指礼品的一种形式。因此,网络红包的征免税政策按照公告规定的礼品税收政策执行,即企业发放的具有中奖性质的网络红包,获奖个人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随着使用网络红包的场景越来越多,如何做好税收监管?成为一个不小的难题。专家指出,发放、接受红包在技术上虽有迹可循,但发红包的目的却难以把控,这些都需要从制度、法律上严密相关规定。通过加强网络红包监管,让逃税漏税和利益输送无处遁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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