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眼查APP显示,近日,彭于晏与乐途(广州)健身科技有限公司、广州易健科技有限公司、青岛零距离健身有限公司等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法律文书公开。
文书显示,原告彭于晏诉称,易健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在产品外包装上使用原告的肖像图及姓名;易健公司与乐途公司向各健身房销售侵权产品、共同使用原告肖像图及姓名,制作宣传物料进行推广;西安及青岛零距离公司在其公众号内发布侵权宣传图片。四被告的行为已严重侵害了原告的肖像权、姓名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易健公司和乐途公司未经许可,在涉案小程序销售印有彭于晏肖像和姓名的商品,进行自身品牌和产品的宣传推广,侵犯了彭于晏的肖像权、姓名权;青岛零距离公司未经许可在公众号上发布文章并使用彭于晏肖像照及签名,构成对彭于晏肖像权、姓名权的侵害。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易健公司、乐途公司、青岛零距离公司向彭于晏公开道歉,并分别赔偿28.2万余元、1.5万余元、1.5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