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6日,深圳证监局对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发文作出的〔2022〕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引发市场关注,有律师表示,此举对投资者索赔也有积极意义,在起诉长园集团虚假陈述的同时,也可要求大华会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我们过去代理投资者索赔了不少会计师事务所,法院对投资者也作出了不同比例的支持判决,会所连带责任是对投资者索赔的一个重要保障。”此前代理部分长园集团投资者提起索赔的上海久诚律师事务所主任许峰律师介绍称,前期代理的长园集团投资者索赔案已经判决,在判决生效后,投资者已经获赔到位,后续起诉的投资者可以考虑一起起诉大华会所,要求连带担责,这个法律依据是充分的。
上述针对大华会所的处罚显示,大华所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大华所出具的长园集团2016年、2017年年度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经查,长园集团控股子公司长园和鹰智能科技有限公司通过虚构海外销售、提前确认收入、重复确认收入、签订“阴阳合同”、项目核算不符合会计准则等多种方式虚增业绩,导致长园集团2016年、2017年年度报告中披露的财务数据存在虚假记载,我局已作出行政处罚。大华所为长园集团2016年、2017年年度报告提供审计服务,分别于2017年3月10日、2018年4月20日对长园集团2016年、2017年财务报表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该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二、大华所在对长园集团2016年、2017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时未勤勉尽责,主要包括:(一)识别、评估重大错报风险方面存在缺陷;(二)应收账款函证程序存在缺陷;(三)未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审慎评价已获取的审计证据;(四)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五)未审慎评价在实施分析程序时识别出的异常关系;(六)未合理运用职业判断;(七)合并报表时计算数据错误。
基于上述违法事实,深圳证监局决定对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责令改正,没收业务收入3,867,924.53元,并处以7,735,849.06元罚款,这份超过1160万罚没款的处罚决定,或许还将继续给大华所带来索赔方面的麻烦。
许峰律师提示,根据证监会针对长园集团和大华会所的判决,结合法院前期作出的生效判决,在2017年3月14日到2018年12月25日之间买入长园集团(600525)股票,并在2018年12月25日后卖出或持有股票的投资者,仍可发起索赔,目前还在诉讼时效内,法院判决大华会所与长园集团承担连带责任的概率很大。
而早在2020年10月,深圳证监局已经对长园集团作出处罚,当时查明违法事实为:2016年6月7日,长园集团与上海和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等16名股东签订《股份转让协议》,购买上海和鹰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后更名为长园和鹰)80%股权。2016年7月28日,长园和鹰成为长园集团控股子公司。自2016年8月起,长园集团将长园和鹰纳入合并报表范围。长园和鹰通过虚构海外销售、提前确认收入、重复确认收入、签订“阴阳合同”、项目核算不符合会计准则等多种方式虚增业绩,导致长园集团2016年、2017年年度报告中披露的财务数据存在虚假记载,与此次大华会所被处罚存在关联性。
许峰律师透露,在2021年12月上旬即收到部分投资者的胜诉判决,一审判决后,原被告均没上诉,长园集团已按照当时的判决结果支付了赔偿款,还有部分后期立案的案件,目前还在等待法院的开庭安排,在法院开庭后应该很快就会作出判决,近期同步还在推进部分长园集团投资者索赔案件的立案工作。
长园集团2021年年报显示,截止报告披露日,公司就已收到的投资者因公司信息披露违规而发起的诉讼进行披露,并按照判决履行赔偿义务。蔡某某等投资者诉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公司合计收到投资者索赔诉讼累计金额约为20,263.93万元。法院对部分案件(合计诉讼请求金额约为19,505.24万元)作出一审判决,判令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投资者支付赔偿款合计约为6,476.35万元,负担诉讼费合计约81.78万元。
许峰律师提示,长园集团投资者应积极关注此次已有获赔先例的股票索赔事宜,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可尽快起诉索赔,之后方可获赔,“不告不理”,不起诉无法像康美药业投资者特别代表人诉讼案一样“自动获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