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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虚列费用等两项违规,太平人寿保险本溪支公司被罚17万

[2022-05-24 16:50:11] 来源:中华网财经 编辑:佚名 点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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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中华网财经5月24日讯,据银保监会5月23日消息,中国银保监会本溪银保监分局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银保监罚决字〔2022〕14号显示:  被处罚单位名称: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本

  中华网财经5月24日讯,据银保监会5月23日消息,中国银保监会本溪银保监分局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银保监罚决字〔2022〕14号显示:

  被处罚单位名称: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本溪中心支公司

  地址:辽宁省本溪市明山区紫金路71-8栋1号

  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王全宝

  经查明,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本溪中心支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虚列费用。2019年1月1日-2020年12月31日,太平人寿本溪中心支公司共开展64次无业绩客户服务活动,奖励金额合计289070元,以间接佣金发放给代理人。上述无业绩蓄客活动主要是组织代理人邀约新老客户参加宣传活动,活动中为客户赠送礼物、礼品或组织消费娱乐等客户服务,活动资金由代理人自行垫付,公司以活动奖励的方式补贴给代理人。上述客户活动奖励费用实质上是将蓄客活动中为客户赠送礼物、礼品或组织消费娱乐等客户服务产生的费用以“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科目列支,没有通过为客户提供服务产生费用所应该列支的科目直接列支。

  上述行为有下列证据为证:

  1.现场检查事实与评价;

  2.询问调查笔录;

  3.2019年-2020年无业绩客户活动方案台账及明细;

  4.高管任职文件。

  上述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精算报告、合规报告及其他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必须如实记录保险业务事项,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本溪银保监分局对其罚款人民币11万元。

  给予客户合同外利益。2019年1月1日-2020年12月31日,太平人寿本溪中心支公司7名代理人以银行卡转账形式共给予客户合同外利益合计金额98953元。

  上述行为有下列证据为证:

  1.现场检查事实与评价;

  2.询问调查笔录;

  3.银行卡转账记录;

  4.投保单复印件;

  5.高管任职文件。

  上述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四)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者其他利益;”的规定。

  根据《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本溪银保监分局对其罚款人民币6万元。

  综上,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本溪中心支公司两项违法行为共被处罚款人民币17万元,处罚日期2022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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