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日,中国证监会官网发布公告,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因1笔场外期权合约对手方为非专业机构投资者,违反了《证券公司场外期权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根据《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证监会决定对中金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
证监会表示,如果中金公司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