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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信社一主任为“倒贷”诈骗超千万!盘锦市兴隆台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用互助金处置不良已重组成盘锦农商行

[2022-06-07 20:05:53] 来源:金融界 编辑:区欧 点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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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金融界6月7日消息 近日,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披露的一则再审刑事判决书显示,原盘锦市兴隆台区农村

  金融界6月7日消息 近日,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披露的一则再审刑事判决书显示,原盘锦市兴隆台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渤海信用社主任高某杰因犯诈骗罪、贷款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三百五十万元。

  此案最早可追溯至2016年,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盘中刑初字第00003号刑事判决,不过,2021年7月,辽宁省人民检察院又作出辽检刑申抗〔2021〕1号刑事抗诉,故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19日作出(2021)辽刑抗5号再审决定,指令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再审。

  据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原审查明,被告人赵某梅以做“倒贷”业务需要资金,支付高额利息形式,向社会不特定多数人借款,借款用于高息转借他人、偿还其他借款人本息、与银行做“倒贷”业务及个人消费。2014年4月至6月,赵某梅为担保人,高某杰为借款人,其多次向被害人辽宁银和投资有限公司和延明轩借款,造成辽宁银和投资有限公司损失人民币1550.37万元,延明轩损失人民币620万元。事后,被告人高某杰占用辽宁银和投资有限公司人民币298万元,余款均被赵某梅占用。

  不仅如此,高某杰还通过不同方式多次向他人借款。2014年3月至7月被告人高某杰以信用社“倒贷”用款的名义,以支付高额利息的方式,多次向他人借款,用于偿还借款本息、转借他人等。期间,被告人高某杰虽陆续归还本金并给付利息,但截至案发,其尚欠3位被害人908.39万元未归还。2013年11月至2014年3月间,被害人陈氏兄弟2人分别从高某杰任主任的盘锦市兴隆台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渤海信用社贷款人民币20万元,交与被告人高某杰。现贷款到期,高某杰尚欠被害人共计人民币40万元未归还。

  除犯诈骗罪外,高某杰还冒用他人名义骗取贷款。经审理查明,2011年8月至2012年4月间,被告人高某杰冒用姜某等12人的名义,利用伪造的《房地产抵押估价报告》、《房屋他项权证》等贷款手续材料,分别向盘锦市兴隆台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渤海信用社、八里信用社贷款,共计贷款人民币306万元,偿还人民币30.21万元。贷款期间,盘锦市兴隆台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渤海信用社和八里信用社人员多次向被告人高雅杰催款,被告人高某杰尚欠人民币275.79万元未偿还。

  不过,对于贷款诈骗这一罪名,高某杰存有异议。对于贷款手续造假一事,他直言:“我认为诈骗的关键在于隐瞒事实真相,我所提供的手续是假的,经办人员是知道的,我起码没有欺骗信用社,只是后期未能及时还款。贷款合同中有假房照的情况是很普遍的,我取得两家信用社贷款时,经办人员是知情的。贷款合同上的签字是他们本人签字的。”值得注意的是,借款人提供手续后方可得到贷款,然而,据高某杰供述,“渤海信用社的一项贷款借据时间早于我提供的假手续的时间”。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辽阳市人民检察院认为,原审被告人高某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和银行贷款,且数额均特别巨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分别构成诈骗罪、贷款诈骗罪,原审法院对犯罪事实和罪名的认定正确,应予维持。关于贷款诈骗罪是否构成自首一节,经查,高某杰虽自动投案,但仅供述了其犯诈骗罪事实,没有供述其贷款诈骗事实,不构成贷款诈骗罪的自首,原审未予区分导致量刑不当,应予纠正。关于被告人认为不构成贷款诈骗罪的辩解、被告人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高雅杰不构成贷款诈骗系骗取贷款罪”的辩护意见,缺乏证据证明,法院未采纳。

  最终,原审被告人高某杰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犯贷款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数罪并罚,法院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五十万元。

  天眼查显示,盘锦市兴隆台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现已成为盘锦农商行,成立于2020年9月11日。据悉,盘锦农商行是在原盘锦市双台子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盘锦市兴隆台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合并组建的基础上,由自然人、企业法人共同发起设立的股份制地方性金融机构,是盘锦市首家城区农村信用社合并组建的农村商业银行。值得一提的是,上述两家信用社均是通过互助金处置不良贷款推进了重组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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