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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支持创新动产和权利融资方式,银行为企业融资构筑新桥

[2022-10-11 09:18:58] 来源:经济日报 编辑:佚名 点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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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银保监会和人民银行近日联合印发《关于推动动产和权利融资业务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简称《指导意见》),

  银保监会和人民研究院研究员李晔林表示,从银行机构开展普惠金融业务现状出发,当前普惠金融服务不平衡的问题仍然存在,也因此产生了不同维度的薄弱领域。首先,普惠金融对私业务比重偏低,包括针对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主等生产经营贷款,在规模和增速上均落后于创业担保贷款等对公业务。其次,普惠金融服务在城乡发展不协调,农村地区金融产品和服务的充足性和有效性与城镇相比存在差距。因此,银行机构应深入挖掘不同信贷主体可担保动产和权利的潜力,尤其是推出适合经济欠发达地区和农村地区的中小企业,以及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主和农户的动产及权利融资政策,推动上述主体的动产资源转化为实实在在的贷款资金。

  银保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指导意见》聚焦企业以动产和权利为主的资产结构实际,积极盘活各类动产和权利,进一步营造公平便捷营商环境,提高企业融资可得性和获得感,更大程度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和发展内生动力。

  推动押品融资创新

  近年来,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现象有一定缓解,但是对部分轻资产企业来说,由于押品种类稀缺,在其融资过程中仍难以获得银行机构贷款。

  对此,《指导意见》提出,应科学合理拓宽押品范畴。银行机构应根据自身业务开展情况和风险控制能力,将符合押品条件的动产和权利纳入押品目录,包括交通运输工具、生产设备、活体、原材料、半成品、产品等动产,以及现有的和将有的应收账款,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货权、林权等权利。

  “当前动产和权利融资具有较大的提升空间,一个关键因素是传统押品范畴无法覆盖业务分散的多类融资主体,大量有价值的动产和权利无法满足银行授信条件。因此,《指导意见》明确提出银行机构应科学合理拓宽押品目录,是解决这一问题的重要举措。”李晔林表示,银行机构应根据不同信贷主体需求改进相应服务,比如,针对难以满足不动产质押融资的小微企业,可以推出异质性融资产品;针对技术投入高的科技型企业,创新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产品。

  今年以来,受疫情等多种因素的影响,银行机构纷纷下沉服务,快速延伸县域乡村地区服务触角,向难以提供传统动产或权利押品的涉农主体,推广农机具、农用车、农副产品及活体担保融资,为乡村振兴精准“输血”。

  比如,邮储银行大力支持现代农业和乡村产业发展,围绕“一县一业、一村一品”,根据客户资金结算和经营周期特点,不断拓宽抵质押物范围,创新“生猪活体抵押贷”“邮牛易贷”“金葵质押贷”等特色产品,满足农户、家庭农场等农村客户的多元化融资需求。截至2022年6月末,邮储银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余额超1000亿元,较年初增长近25%。又如,建设银行围绕农村产业集群和特色农业禀赋,各地分行在“乡村振兴贷款”产品框架下,及时推出特色贷款产品,实现小微企业、涉农主体金融需求广覆盖。内蒙古分行推出“奶牛抵押贷款”“裕农生猪贷”,有效解决了中小型养殖场贷款额度不足的难点。

  为持续深化动产和权利融资业务创新,《指导意见》明确,要优化商品和货权融资业务。支持银行机构开展标准仓单质押融资,在风险可控前提下探索普通电子仓单融资。有条件的银行机构可使用具有较强价值保障、较好流通性和变现能力的大宗商品作为押品开展动产融资,探索开展浮动担保、最高额担保、未来货权担保等多种形式的动产融资业务。

  “随着动产抵押在边界上不断拓展,品种种类范围也在不断扩大,有利于各类市场主体提高融资能力和效率。”武汉科技大学金融证券研究所所长董登新表示,作为抵押贷款的标的物之一,大宗商品本身货值庞大,占用资金的量也比较大,在这种情况下,用大宗商品所有权作为贷款或融资担保,是银行机构的有益尝试,这对于大宗商品交易频繁的企业来说,有利于解决资金周转需求。为支持实体经济发展,非常有必要对银行信贷融资进行创新。接下来,企业的提货单、发货单、知识产权、运输票据等都可以作为动产抵押融资标的。

  银保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指导意见》总结了目前银行机构开展动产和权利融资业务的实践经验和创新模式,在扩大押品准入范围、丰富融资服务模式等方面对银行机构提出要求,努力在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中实现动产和权利融资业务持续健康发展。

  科技赋能优化风控

  中小企业以动产和权利抵押融资,由于不同动产和权利的价值差异较大,无形中增加了银行机构和监管部门对抵质押品的管理与处置难度。

  为提升动产融资风险管控能力,此次《指导意见》除明确强化动产和权利价值评估、落实担保登记公示要求等之外,还在推进新技术在押品管控中的应用、供应链融资“线上化”管理等方面提出新的要求。总的来看,金融科技在中小企业动产和权利融资各环节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专家认为,银行机构需借助金融科技手段,实现银行机构和中小企业主体之间的信息共享,提升对担保物管理的智能化水平,进而降低银行相关成本投入。

  《指导意见》明确,推进新技术在押品管控中的应用。实践中,对押品的追踪监测,是银行机构开展动产和权利融资过程中不得不面临的一个难点。“以动产融资为例,不同于不动产具有相对固定的位置和所在,动产位置不确定,银行难以实时确定其价值是否稳定。借助金融科技的方式,银行采用多种手段监测、监控动产的实时状态,从而能够在这些作为抵质押品的动产出现贬值或损失时及时采取降低风控的手段(要求借款人补充抵质押品等)。”陈昊表示,对于农牧业的个体工商户或小微企业,银行通过金融科技监测等方式实时了解监测牛群、羊群的数量和健康状况。总而言之,金融科技的运用,可以帮助金融机构更好实时监测作为抵质押物的动产实时情况,让“动产”的各项属性趋近于“不动产”。

  此外,《指导意见》强调,要推进供应链融资“线上化”管理。银保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支持银行机构将供应链信用评价向“数据信用”和“物的信用”拓展,通过与企业生产交易、仓储物流等核心数据进行交互,与行内信息、企业信息、政府公共数据交叉验证,实现对动产和权利融资各环节信息的动态掌握。有条件的银行可基于真实交易背景和大数据信息建模,对供应链上中小微企业贷款实行线上审批。

  作为押品的活体、货权、专利等动产和权利具有专属性质,一旦脱离原企业和个体后效用下降明显,难以进行市场化处置。因此,动产和权利变现能力弱所隐藏的金融风险问题还需各级监管部门、银行机构在抵押物的流转、处置、变现等方面做好相关配套设施建设,合力化解融资风险。

  为此,《指导意见》提出,应拓宽动产处置变现渠道。专家建议,银行机构应按照损失最小化原则,合理选择动产押品的处置时机和方式,探索动产押品快速处置机制。合理评估处置机构动产处置能力,与具备条件的交易市场、行业协会、电商平台、连锁商超等对接,建立合作机制,拓宽处置渠道,降低信贷风险。

  “银行等金融机构要以《指导意见》的发布为契机,调整优化内部制度和流程,将动产和商标、专利等作为授信依据,大力发展动产融资和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招联金融首席研究员董希淼表示,要根据小微企业和科技型企业轻资产等特点,开发更多信用贷款产品,更好地满足企业需求;引入融资担保公司、保险公司等,丰富小微企业和科技型企业融资增信措施。目前,已有部分银行制定了专项计划,专门面向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发成长贷、“小巨人”贷、“单项冠军”贷等专属金融产品,比较契合科技型企业的融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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