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眼查App显示,汪某某与苹果电子产品商贸(北京)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法律文书公布。
文书显示,2020年12月,原告汪某某在苹果官网下单购买涉案商品,支付价款149元。后被告向原告发来取消订单的邮件,并退还价款149元。原告另有3个关于涉案商品的订单亦被取消并退款。原告多次致电被告要求其继续履行买卖合同、交付涉案商品,但被告仍未发货。原告起诉请求判决被告继续履行合同,并赔偿原告公证费等经济损失1501元。
苹果公司辩称,涉案商品系意外错误标价出售,当时引发过大量抢购和媒体关注;苹果官网《销售与退款条款和条件》中“定价和降价/价格更正”条款约定,出现定价错误时被告可向对方发出通知并在对方不承担费用的情况下取消订单;涉案合同因存在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可依法撤销。
法院审理认为,涉案商品149元的标价显著低于市场交易价格,违背正常交易逻辑,涉案合同存在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两项可撤销事由;苹果公司“定价和降价/价格更正”条款赋予被告在买卖合同成立并生效后单方变更合同或解除合同的权利,依法应当认定为无效。最终,法院判决撤销双方网络买卖合同,苹果公司赔偿汪某某公证费等经济损失150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