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眼查App显示,10月11日,上海洁士宝日化集团有限公司新增一则被执行人信息,执行标的513万余元,关联案件为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法院为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案件文书显示,原告怡宝公司诉称,2018年初,其发现被告存在对怡宝相关商标的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向被告发送律师函,但被告不仅不予理会与整改,反而继续开展并扩大其侵权行为。被告实施的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以“cestbon”作为域名从事电商服务、在官网公众号及活动时大量突出使用怡宝标识、自称怡宝集团、注册使用怡宝字号等。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洁士宝公司使用被诉标识的行为误导公众,侵犯了原告对涉案驰名商标享有的权利;被告将与原告注册商标高度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字号、购买或注册含有“cestbon”的域名并使用,构成不正当竞争。最终,法院判决洁士宝公司立即停止侵害怡宝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注销侵权域名,向怡宝公司公开道歉并赔偿500万元及合理支出13万余元。洁士宝日化公司上诉,二审被判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