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禽兽母亲,将女儿初夜以1万元卖给情夫

[2015-09-25 08:17:16] 来源:钱江晚报 编辑:潘正光 点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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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核心提示: 从那天开始到2014年7月13日期间,张某在何某的帮助下,以每次发生性关系支付金钱的方式,与欢欢发生十余次性关系。 36岁的遂昌女子将14岁的女儿的初夜以1万元价格卖给了66岁的情夫 这个有悖人伦的故事发生在我省的遂昌县。 遂昌36岁的女子何某,用1万元的价格将14的女儿的初夜卖给了情夫66岁的遂昌某村村委会副主任张某,而为了让女儿就范,何某竟然多次当着女儿的面和张某发生性关系。 9月22日,遂昌县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撤销母亲何某作为女儿的监护人资格。而在两个月前,遂昌县法院以以强奸罪判处

 

  核心提示: 从那天开始到2014年7月13日期间,张某在何某的帮助下,以每次发生性关系支付金钱的方式,与欢欢发生十余次性关系。

  36岁的遂昌女子将14岁的女儿的初夜以1万元价格卖给了66岁的情夫

  这个有悖人伦的故事发生在我省的遂昌县。

  遂昌36岁的女子何某,用1万元的价格将14的女儿的初夜卖给了情夫——66岁的遂昌某村村委会副主任张某,而为了让女儿就范,何某竟然多次当着女儿的面和张某发生性关系。

  9月22日,遂昌县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撤销母亲何某作为女儿的监护人资格。而在两个月前,遂昌县法院以以强奸罪判处何某获刑十年。

  小母亲报警称女儿“遭欺负”

  2014年9月的一天,遂昌女人何某带着14岁的女儿欢欢来到派出所报案,声称自己女儿被流氓“欺负”了。

  面对警方的询问,欢欢显得有些不安。她说,几日前自己被一个20岁左右的男子拉到小弄里,强行发生了性关系。关于细节,欢欢也是对答如流。

  按照欢欢所提供的线索,警方调取监控展开侦查,然而并未发现任何可疑的线索。

  警方找到欢欢再次询问,但这次,欢欢所陈述的许多细节和前一日对不上。

  第三次询问时,欢欢面对民警,终于忍不住留下了委屈的泪水。随着欢欢在哭泣中的陈述,一件令人发指的残忍案件渐渐浮出水面。

  她一万元将女儿的初夜卖给了情夫

  欢欢母亲何某现年36岁,21岁的时候嫁给杨某,并育有一子一女。因为性格不合,二人于2011年协议离婚,约定其子随父亲杨某生活,女儿欢欢则由母亲何某抚养。

  何某随后改嫁,当时读小学的欢欢则随母亲从丽水回到遂昌农村,平时跟着外婆生活。

  何某没有正式工作,平时收入来源只是打打零工,采采茶叶。何某有个长期的“姘头”张某,为遂昌某村村委会副主任,现年66岁。张某对何某颇为照顾,时常给予其金钱上的帮助。

  看着女儿一天天长大,并无稳定收入的何某动了女儿的歪念头——何某和张某商定,可将女儿欢欢的“初夜”献给张某,张某则需向其母子提供一万元的金钱补助。

  何某在侦查阶段的笔录中称,自己是想给女儿弄点学费,才动了将女儿先给张某念头。

  之后,何某开始着手准备女儿和情夫的事,每次和张某在宾馆开房“幽会”时,都要带上欢欢,并当着她的面和张某发生关系。

  2013年下半年,何某认为时机已成熟,便要求欢欢和张某发生关系。才13岁的欢欢哪里肯,但何某软硬兼施,并称如果不按自己的要求做便和欢欢断绝母女关系,不再照顾欢欢。

  2013年下半年的一天,欢欢屈服在了母亲的淫威之下。在宾馆房间里,张某先和何某发生性关系后,再与欢欢发生性关系。事毕,何某得到张某所支付的一万元现金。

  从那天开始到2014年7月13日期间,张某在何某的帮助下,以每次发生性关系支付金钱的方式,与欢欢发生十余次性关系。

  “每次我都不愿意去,但是妈妈一定要我去,我不去的时候她就打我。”侦查阶段时,面对民警的提问,欢欢如是说。

  2015年7月3日,遂昌县人民法院对张某、何某涉嫌强奸罪一案作出一审宣判,以强奸罪分别判处张某、何某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十年。

  庭审结束后,欢欢 “啪”地一声跪在何某面前。何某也跪在欢欢面前,哭着要求女儿原谅自己。母女二人抱着嚎啕大哭。

  二人不服,向丽水中院提起上诉。丽水中院于2015年8月5日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撤销禽兽母亲的监护权

  2014年9月,欢欢受了小流氓的欺负,但二人并未发生关系。何某知道后,带着欢欢报警,要求女儿自称被强奸,但是再三叮嘱欢欢不能说和张某发生关系的事。欢欢不能说实情,乱讲一通,最后被发现是报假案才不堪压力说出了自己的遭遇。

  母亲被批捕以后,父亲将欢欢带至身边一起生活。原本聪明活泼的她变的不爱说话,也拒绝上学。2014年底,欢欢留书一封,离家出走。

  留书上她说,爸爸,我想自己出去一个人静一静,现在每个人看我的眼光都不一样了。她还说,妈妈的事我很自责,你也不要担心我。

  法官走访何某前夫时,欢欢已经找到。现在的她每天晚上到夜市摆地摊卖衣服。何某前夫说,他试图通过各种途径说服女儿去上学,但是欢欢就是不肯。检察机关曾试图介入进行心理干预,但被拒绝。

  十三四岁本是豆蔻年华的年龄,可女孩欢欢这两年的遭遇,很可能将成为伴随她一生的噩梦。2015年9月,遂昌县民政局向遂昌法院申请撤销何某监护人资格。9月2日,遂昌法院立案受理。

  民政局认为,被申请人何某作为监护人,其行为严重侵害了未成年人被监护人的身心健康。根据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民政部《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意见》,应当撤销何某监护人资格。

  遂昌法院适用特别程序在何某羁押处金华监狱开庭审理了此案。36岁的何某头发蓬松。脸色有点苍白,在回答法官提问时数度哽咽。

  当得知民政局申请撤销其监护权时,她似乎有点着急,在这个犯下令人发指罪行的愚昧而可怜的农村女人的眼里,撤销监护权似乎是要和女儿断绝母女关系。

  她说,前夫和女儿都说要来看她,但是她拒绝了。

  她不知道前夫现在家庭住址,她给弟弟写过一封信,要求弟弟转交女儿。信里她让他们放心,她会好好改造。

  “虽然一家人都原谅我了,但是我不会原谅自己。”何某说,“现在我只想好好劳教,争取早日和家人团聚。”

  遂昌法院认为,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但本案被申请人却罔顾伦理道德,漠视法律,帮助他人性侵害未成年人,严重损害了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故判决撤销被申请人何某作为欢欢的监护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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