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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高院往往是涉及死刑冤假错案的制造者

[2015-12-09 10:12:51] 来源:人民日报 编辑:潘正光 点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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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兴良 浙江张氏叔侄案、内蒙古呼格吉勒图案、福建念斌案近年来,一批社会关注的重大冤假错案在省一级法院被纠正。省级高院在冤假错案的纠正中发挥怎样的作用?记者在省高级法院再审纠错功能研讨会上采访了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兴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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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兴良

  浙江张氏叔侄案、内蒙古呼格吉勒图案、福建念斌案……近年来,一批社会关注的重大冤假错案在省一级法院被纠正。省级高院在冤假错案的纠正中发挥怎样的作用?记者在“省高级法院再审纠错功能研讨会”上采访了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兴良。

  记者:为什么说省高级法院在冤假错案纠正中能发挥重要作用?

  陈兴良:我认为这是省高院的特殊地位决定的。省高院作为地方性的最高审判机关,承担着审判业务和审判指导的双重职能。就案件纠错而言,省高院既要督促下级法院纠错,又要提升自己的纠错功能。

  目前,我们处在冤假错案发现的高发期。这些冤假错案大多发生在上世纪90年代,随着我国民主法治建设的发展,被暴露和呈现在社会面前。冤假错案有大有小,相对来说,那些大的案件,尤其是死刑案件更容易引起社会关注。而死刑案件,一般都是由省高院终审的,在死刑复核权收归最高人民法院前,省高院还承担了死刑复核的职能。因此,涉及死刑案件的冤假错案,省高院往往是冤假错案的制造者,因此,其自查自纠是很困难的,如果省高院在纠错上不作为,这些冤假错案就将石沉大海。 因此,必须强调充分发挥省高院对纠正冤假错案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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