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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家暴法:20年磨一剑

[2015-12-30 11:02:34] 来源:法治周末 编辑:榕树 点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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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12月27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反家庭暴力法,这标志着我国第一部反家暴法终于落地,并将于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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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配图

  国家对家暴零容忍

  如果说家暴的定义决定着法律的保护范围,那么立法整体思路则影响着法律最终的实施效果。

  这次反家暴法的38条规定,让李明舜看到了国家在处理家庭暴力问题上确立的多种原则。

  “国家禁止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反家庭暴力是国家、社会和每个家庭的共同责任”,这两款都是反家暴法第三条中的内容。

  李明舜分析指出,前者并未出现在最初的草案中,最终在法律中予以增设,表明了国家对家暴零容忍的态度;后者则明确了反家暴的共同责任原则。这种顶层思路的明确不但有助于后续反家暴工作的开展,也有助于纠正“家暴是家务事,外人不便插手”等错误观念。

  反家暴法第四条明确要求政府、妇女工作机构、司法机关等各部门要做好反家暴工作。吕孝权指出,这是确立了反家暴的多机构合作机制,打通了公权力干预家暴的渠道。“反家暴是一个系统工程,涉及到报警、就医、救助等多方面,绝非某一部门就能独立完成,此规定顺应了国际趋势。”

  吕孝权认为,法律第四条中还特别单列了“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反家庭暴力工作给予必要的经费保障”条款,这是在确立共同责任的基础上更加突出和强化了政府职责,有利于法律的落实。

  从国际经验来看,反家暴应是一项集预防与处置于一体的工作,且预防尤为重要,此次立法也专门设置了预防一章,并对政府、医疗机构、调解机构、媒体、单位以及监护人的职责作出了详细的规定。

  李明舜评价,此次法律中的预防条款并非宣誓性的,而是切实“有料”,对各部门的具体工作规定得较为详细,比如,要求医疗机构应当做好家暴受害人的诊疗记录,这对后续家暴案件诉讼审理的举证尤为重要。

  法律对家暴处置所作的规定,被李明舜视为体现了我国立法的“创新性”。

  法律规定对家庭暴力情节较轻的,可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出具告诫书的“告诫书制度”,属于中国首创。

  吕孝权指出,告诫书相比口头批评不仅更为严厉,同时也可作为曾发生家庭暴力的证据,有利于受害者日后诉讼维权,对施暴者而言具有威慑力。“2014年,江苏省南京市共发放313份告诫书,无一发生二次家暴,就足以说明其效力。”

  此外,在反家暴处置中,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其他单位在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及限制行为能力人遭受家庭暴力时,有责任和义务向公安机关报案的“强制报告”制度;以及对实施家暴的监护人撤销监护人资格的规定,都被李明舜评价为“集预防与惩处于一体”的重要制度。

  “法律同时规定了相关机构和反家暴工作人员不履行职责的法律责任,这将产生极大的约束力,保证制度的落实执行。”李明舜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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