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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贪污受贿亿元一般判死缓

[2016-01-02 21:50:12] 来源:新浪新闻 编辑:三点水 点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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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数位来自最高法的人士,对“时务通讯”公众号告知了提出对重大贪污、受贿犯罪案件裁量决定刑罚,“要严格控制和慎用死刑,一般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其中,“贪污、受贿数额一亿元以上的,一般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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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年2月3日,湖南娄底市中院,以受贿罪、贪污罪、泄露内幕信息罪等数罪并罚,一审判处湖南省高速公路投资集团副总经理彭曙、湖南省高广投资公司总经理胡浩龙,两人死刑。法院认定,彭曙受贿1.88亿元,胡浩龙受贿1.70亿元。

  彭曙、胡浩龙,随即上诉。

  2015年12月初,湖南省高院答复时务通讯称,彭曙、胡浩龙案的二审,尚未开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重大贪污受贿犯罪案件量刑意见

  为统一重大贪污、受贿犯罪案件量刑平衡,根据刑法规定并结合近年来的审判实践情况,经研究提出如下意见:

  一、对重大贪污、受贿犯罪案件裁量决定刑罚,要注意犯罪数额与情节并重;既考虑犯罪情节,又考虑犯罪后的表现,如认罪悔罪、退赃等;对于既有从重处罚情节,又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的,要综合考虑全案情况;要严格控制和慎用死刑,一般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二、贪污、受贿数额不满二千万元,一般判处十五年以下、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贪污数额在一千五百万元以上不满二千万元,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判处无期徒刑:

  (一)贪污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募捐等特定款物的;

  (二)将赃款用于行贿、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的;

  (三)拒不退出赃款赃物,或者挥霍、转移赃款赃物致使大部分赃款赃物无法追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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