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将原来第二十五条的“公民晚婚晚育,可以获得延长婚假、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修改为“符合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国家卫生计生委法制司司长张春生在修法后的记者会上表示,目前,我国的初婚年龄约为25岁,初育年龄则约为26岁,针对这种新的生育行为的情况,国家也不再专门鼓励晚婚晚育。
按照原来规定,晚婚假可以在原有的3天婚假基础上延长至10~30天;晚育假在原有的98天产假基础上延长,例如北京、上海延长30天。
我认为,取消相关鼓励晚婚晚育的条款是一个进步。
第一,不应该鼓励晚婚。
我国现行《婚姻法》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而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的法定婚龄都不超过18岁。
2012年3月,全国人大代表黄细花在“两会”上提交建议,将男性和女性的法定结婚年龄都降至18周岁。我认为这是有道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