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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拟出台“好人法”:紧急救护免责

[2016-01-11 11:29:07] 来源:南方都市报 编辑:王叶 点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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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深圳拟规定,善意无偿的紧急救护造成损害可以免责,并强制公安、学校、公园、交通站点等重点单位场所,持救护员证人员应达一定比例。“敢不敢救”,“会不会救”的问题,将有制度上的解决方法。

  1月9日上午,事件当事人张洋也应邀来到辩论赛现场,讲述当时的遇险经过与心路历程。

  因此,为鼓励第一目击者等现场人员在院前医疗急救人员到达之前,及时对急、危、重伤病员进行必要的紧急救护,倡导自救互救,《急救条例》规定对实施善意紧急救护行为的人提供法律保护,使事发现场的“第一目击者”实施紧急救助行为时无后顾之忧。

  参考美国的《好撒玛利亚人法》和《深圳经济特区助人行为保护条例》,《急救条例》规定现场施救者对伤病员实施善意、无偿的紧急救护行为受法律保护,造成被救护者民事损害的,其责任可予以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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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不会救?

  持救护员证人员应达一定比例

  如果说善意无偿救护免责为现场救助者提供了制度上的保障,解决的是“敢不敢救”的问题,那么急救知识技能的培训普及则提供了技术上的支持,解决的是“会不会救”的问题。

  由于院前医疗急救工作人员受急救中心的指派前往急救现场需要一定的时间,而实施急救的最佳时间大多是5-10分钟之内,若急、危、重伤病员附近有具备急救知识和技能的人员,则可以抢先实施紧急救护以更好地维护伤病员的生命体征或基础的救护处理,为院前急救人员到达实施急救赢得宝贵的时间并创造进一步抢救的有利条件,使伤残、死亡率减至最低限度。

  据不完全统计,发达国家和地区医疗急救培训普及率,企事业单位普及率占70%,家庭个体占50%,医疗急救培训使其医疗意外所造成风险几率降低了40%。

  而目前中国的医疗急救培训普及尚在初级发展阶段,深圳特区虽然在医疗急救培训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但与国际相比依然较为落后,急需大力推进急救知识和技能的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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