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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孩子“顺走”邻居3.5万元 失主讨要反被告

[2016-01-19 18:00:32] 来源:南宁新闻网-南宁晚报 编辑:王叶 点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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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小雨、小晴和小婷到隆甲家玩耍时,将隆甲放在卧室的3.5万元现金拿到小晴家里藏放。事后,隆甲将此事告诉村干部、学校校长,并在小晴和小雨上学路上要她们还钱。小雨和小晴的父母认为隆甲夫妻等人侵犯了孩子的名誉权,遂向法院起诉。近日,法院经审理后驳回诉讼请求。

  小雨和小晴的父母则认为隆甲夫妻及数名村干侵犯了小雨和小晴的名誉权,导致小雨和小晴被同学在背后指指点点,遂代理小雨和小晴分别向隆安县法院起诉,要求隆甲夫妻及数名村干公开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及承担律师费。

  隆安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审理,认为隆甲对小雨和小晴有推搡、谩骂以及要求还钱的言行,确有不妥,但其主观上的目的并非故意侮辱、诽谤,而是出于一时激愤,当时也没有外人围观、知晓。

  隆甲在校长办公室告诉校长时只有校长一个人在办公室,不存在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扩散的情况;数名村干叫小雨和小晴到旧学校问话时有村干在外看守,不让无关人员围观。

  小雨、小晴也说出了她们进入隆甲卧室内找钱及拿钱到小晴家藏放的过程,不存在隆甲等人捏造事实侮辱、诽谤小雨和小晴的情况。

  综合案件情况,小雨和小晴的代理人没有充分证据证明隆甲夫妻及村干存在宣扬其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其人格的行为,故法院据此判决驳回小雨和小晴的诉讼请求。

  判决后,小雨和小晴的代理人不服判决提出上诉。近日,南宁市中级法院经审理判决维持了原判决。

  ■老友说法

  法院为何不支持小孩代理人诉求?

  本案中,隆甲夫妻因丢失财物向村委、派出所、学校报告,在获知一定线索的情况下对小雨和小晴进行询问,该行为不违法。

  根据相关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中,小雨和小晴的代理人均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待证事实,故法院不支付其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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