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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拟放“痛经假”女职工可带薪休假一天

[2015-11-05 09:58:26] 来源:中新网 编辑:徐丽 点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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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广东《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办法(送审稿)》提出,重度痛经而不能工作的女职工,持医生证明可在其经期给予1天的带薪休息。记者调查发现,面对“大姨妈”折腾,极少有女职工会到医院开证明,甚至痛到深处也不敢请假。

  “从那以后,没有女同事敢在痛经时请假了,现在工作不好找,很怕被炒鱿鱼。”陈小姐说。

  而当记者告诉陈小姐,广东可能会将带薪“痛经假”写入相关规定时,她也没有表现出太多的兴奋,“如果企业准假了,要给一些鼓励政策。如果不准假,则要进行一些处罚,否则,可能会很难执行吧?”

  “送审稿”还说了些啥? 更年期女职工,合条件者适当减轻劳动量

  ●孕期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应根据医疗机构的意见,享受15天至30天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怀孕满7个月发生死胎、死产,享受75天产假。

  女职工怀孕7个月以上(含7个月),每天享受工间休息1小时,视同其正常劳动并支付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加班加点,从事立位作业的女职工应在其工作场所设休息座位。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产期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生育时遇有难产的,可增加产假30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哺乳期 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其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视同其正常劳动并支付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女职工的需要,创造条件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设施,每月可以向女职工发放必要的卫生用品或者劳动保护卫生费,妥善解决女职工在生理卫生、哺乳方面的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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