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
首页 > 排行榜 > 正文

快递条例即将出台 注重保障用户信息安全

[2015-11-17 10:40:39] 来源:中国IT通讯网 编辑:徐丽 点击量:
评论 点击收藏
导读:国务院法制办公室11月16日公布《快递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及说明全文,向社会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规定两个以上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采用统一的商标、商号或者快递运单经营快递业务的,要向用户提供统一的跟踪查询和投诉处理服务。因快件发生延误、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而造成用户合法权益损害的,相关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征求意见稿明确,企业应当严格执行收寄验视制度,验视后要作出验视标识;用户拒绝验视的,企业不得收寄。企业受用户委托长期、批量提供快递服务的,应当与用户签订安全协议,明确安全保障义务。

  针对加盟经营服务纠纷多的问题,征求意见稿规定两个以上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采用统一的商标、商号或者快递运单经营快递业务的,要向用户提供统一的跟踪查询和投诉处理服务。因快件发生延误、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而造成用户合法权益损害的,相关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征求意见稿,企业应当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检查设备,并安排专业技术人员对快件进行安全检查,在寄递过程中发现违禁物品要依法处理。

  为了减轻快递企业发展经营网络、布局设点的成本,征求意见稿规定,企业及其分支机构设立的快递末端网点,自设立之日起20日内向所在地邮政管理机构备案,可不办理营业执照。具体办法由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征求意见稿规定,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利用非机动车从事快件收寄、投递业务的,该非机动车应当符合国家标准,依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进行登记,并遵守城市道路通行规范。

  此外,为了落实好国务院关于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要求,征求意见稿进一步明确了监督管理部门开展重点监督检查的内容,增加了以“双随机”(随机确定检查企业和实施检查的人员)为核心的日常抽查制度,补充了监督检查的具体措施和职责,完善了处理用户投诉举报的相关规定,对违法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15年12月15日前,通过登陆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寄送信函或发送电子邮件提出意见。

查看更多:快递   条例   保障   用户   信息   安全

为您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