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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黎平涉故意杀人被移送司法处理

[2015-07-31 16:34:40] 来源:网络 编辑:南山雨 点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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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日前,经中共中央批准,中共中央纪委对内蒙古自治区政协原副主席赵黎平严重违纪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
        导读:日前,经中共中央批准,中共中央纪委对内蒙古自治区政协原副主席赵黎平严重违纪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

  经查,赵黎平严重违反廉洁自律规定,收受礼金;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干部选拔任用、企业经营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贿赂;非法持有枪支、弹药;严重违反社会主义道德,与他人通奸。其中,受贿和非法持有枪支、弹药问题涉嫌犯罪。此外,经公安机关侦查,赵黎平还涉嫌故意杀人罪。
  赵黎平身为长期从事公安工作的高级领导干部,严重违反党的政治规矩和组织纪律,知纪违纪,执法犯法,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影响极坏。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中央纪委审议并报中共中央批准,决定给予赵黎平开除党籍处分;收缴其违纪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线索及所涉款物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赵黎平简历
  赵黎平,男,汉族,1951年8月生,河北玉田人,在职研究生学历,1976年9月入党,1969年4月参加工作。
  1969.04-1971.12吉林省科左中旗代力吉公社插队知青
  1971.12-1972.06吉林省哲里木盟通辽市教育印刷厂工人
  1972.06-1979.07吉林省哲里木盟公安处侦察员(其间:1978.05-1978.12公安部人民警察干校痕迹检验专业学习)
  1979.07-1983.11内蒙古自治区哲里木盟公安处刑侦科侦察员
  1983.11-1984.12内蒙古自治区哲里木盟公安处刑侦科副科长、公安处秘书科长
  1984.12-1990.08内蒙古自治区哲里木盟公安处副处长(1982.09-1985.10在内蒙古广播电视大学中文专业学习;1985.09-1986.01在内蒙古党校第一期政法短期培训班学习)
  1990.08-1991.10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刑侦处副处长
  1991.10-1992.07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刑侦处处长
  1992.07-1994.02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党委委员、办公室主任
  1994.02-2005.03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党委委员、副厅长(2000.03正厅级)(其间:2002.07-2002.08在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厅局长研修班学习)
  2005.03-2007.02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党委副书记、厅长(2003.02-2005.07在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律专业研究生班学习)
  2007.02-2007.12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党委书记、厅长、武警内蒙古总队第一政委
  2007.12-2010.05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党组成员、主席助理,自治区公安厅党委书记、厅长(其间:2008.05-2008.08在中央党校科学发展观理论培训班学习);
  2010.05-2012.02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副主席,自治区公安厅党委书记、厅长(2010.09副总警监)(其间:2011.09-2011.11在中国人民解放军国防大学战略班学习)
  2012.02-2012.07内蒙古自治区政协副主席,政府副主席,自治区公安厅党委书记、厅长
  2012.07-2013.01内蒙古自治区政协副主席
  2015年3月涉嫌故意杀人,被公安机关羁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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