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1月22日,四中院二审对该案进行宣判,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有误,但裁判结果正确,因此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花椒直播赔偿何某3万元,驳回何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北京四中院在判决中指出,吴永宁的坠亡是一起悲剧,年轻生命的逝去对于吴永宁的家庭成员是一个沉重的打击,法院对吴的离去深表痛心,并对其家庭成员致以诚挚的慰问。同时,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提供网络服务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坚持正确导向,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育积极健康、向上向善的网络文化。
【释疑】
1花椒直播对吴永宁是否负有安全保障义务?
二审判决认为存在争议,但应进行必要的规制
作为虚拟空间,直播平台是否对直播人负有安全义务,是法律界探讨的前沿问题。在一审判决中,法院认为,“花椒直播”平台作为信息存储空间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其所属的直播平台是公共场所在网络空间的具体表现形态,具有公共场所的社会属性,且该平台具有盈利性,与吴永宁共同分享了打赏收益,理应对其承担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
二审判决中,北京四中院认为,本案中,物理空间的安全保障义务人现实存在,且已经承担了相应的民事责任。网络空间具有开放性、公共性的场所特征,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也应适用上述规定,承担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事实上,网络空间作为虚拟公共空间,其与现实物理公共空间还是存在着明显差异,能否扩大解释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将有形物理空间的安全保障义务扩张到无形网络空间,适用网络侵权责任的内容来确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尚存争议。
但是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网络作为一个开放的虚拟空间,网络空间治理是社会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进行必要的规制。在适用《侵权责任法》的过错责任原则能够归责的情况下,不必扩大解释侵权责任法相关的适用范围。故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适用法律有误,应当予以纠正。
2直播平台与吴永宁坠亡是否有因果关系?
花椒平台起到了一定的诱导作用,认定存在因果关系
法院认为吴永宁所拍摄的视频内容大部分高空建筑物的攀爬活动并非严格意义上的极限运动,吴永宁并非专业运动员,自身亦未受过专业训练,不仅对自身具有危险性,还存在因坠落伤及无辜以及引发聚众围观扰乱社会秩序的风险。这种行为于己于人都有巨大的潜在危险,是社会公德所不鼓励和不允许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