源头减量
党政机关不使用一次性杯具
修改后的《条例》加强总体管理要求,明确市政府制定各区生活垃圾源头总量控制计划。
修改后的《条例》规定,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应当在符合保密规定的前提下推行无纸化办公,提高再生纸的使用比例,不使用一次性杯具。
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在本市开展经营活动,应当使用电子运单和可降解、可重复利用的环保包装材料,减少包装材料的过度使用和包装性废物的产生。本市鼓励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采取措施回收快件包装材料。在本市销售商品的电子商务经营者需要使用快递服务的,应当选择使用环保包装材料的快递业务经营企业。
修改后的《条例》规定,餐饮经营者、餐饮配送服务提供者和旅馆经营单位不得向消费者主动提供一次性筷子、叉子、勺子、洗漱用品等,并应当设置醒目提示标识。一次性用品的详细目录,由相关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违反规定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立即改正,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再次违反规定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此外,修改后的《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本市采取措施逐步推行净菜上市。有条件的居住区、家庭可以安装符合标准的厨余垃圾处理装置。
约束机制
个人多次不分类投放垃圾最高罚200
修改后的《条例》规定,单位不按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立即改正,处1000元罚款;再次违反规定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针对个人违法投放垃圾的行为,实施渐进式惩戒,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不按规定分类投放,由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进行劝阻;对拒不听从劝阻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应当向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报告,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给予书面警告,再次违反规定的,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同时,依据规定应当受到处罚的个人,自愿参加生活垃圾分类等社区服务活动的,不予行政处罚。
修改后的《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日常管理制度,明确不同种类生活垃圾的投放时间、地点,分类收集、贮存生活垃圾。及时制止翻拣、混合已分类的生活垃圾的行为。违反这些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立即改正,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四条规定,收集、运输生活垃圾的单位,不得混装混运,不得随意倾倒、丢弃、遗撒、堆放。违反规定,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清除,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吊销生活垃圾收集、运输经营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