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觉得反正钱在三年之内都不能取,也不能挂失,刘某是亲戚介绍的又不知道密码,银行卡放在银行肯定比我自己拿着安全,就把卡给了她。”李政学说,之后的两年间他一直用银行卡号给自己的卡里通过汇款的方式存钱,期间没发现任何异常。
直到2015年10月,李政学突然听到传言称,刘某犯了案已经逃往外地,这时他才有些慌了,赶到银行后查询发现,自己卡里的钱已经几乎全部被人取走。
李政学说,事发时,妻子怀有身孕,巨额存款不翼而飞让一家人如遭雷击,他们找到银行,希望对方能承担赔偿责任,并弄清楚存款的去向,“银行一开始也不敢相信,认为是我们自己取走的,等到调查之后,他们发现这件事与刘某有关,但认为这是刘某的个人行为,与银行无关。”
索赔遭拒后,2016年初,李政学将中国农业银行辽源分行起诉至辽源中院,要求银行赔偿其所有损失。他没有想到,此后的三年多时间,打官司成了全家人的日常,直到父亲去世他们也没能等到预想的结果。
李政学银行卡的交易明细中,大部分钱是通过电话银行(ZZDH)转出。
起诉农行被两度驳回
一千多万元巨额存款消失后,李政学对农行的诉讼之路走得并不顺利。
2017年5月7日,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李政学于2013年6月23日办理在农业银行辽源分行办理了一张银行卡,他与农业银行辽源分行之间的储蓄合同成立,形成了合法的储蓄合同关系,银行负有保障储户存款安全的义务,储户负有保管好银行卡和不泄露相关信息、密码的义务。李政学诉称自己为帮助刘某完成储蓄任务,而将自己的银行卡交给刘某保管,但刘某是农业银行惠宁支行的员工,而李政学是在农业银行辽源分行办理的银行卡,故不论李政学向银行卡内存款多少钱,都不可能体现出该存款系刘某的储蓄任务。
此外,辽源中院作还指出,虽然刘某系农业银行工作人员,但因农行并没有替储户保管银行卡的业务,不能认定刘某为李政学保管银行卡的行为就是银行为李政学保管银行卡的行为。李政学明知自己的银行卡内存有大额资金,却仍将自己的银行卡交给刘某。李政学虽称没有告诉刘某密码,但从该银行卡的交易渠道看,大部分资金的交易渠道是ATM机、POS机、AUTO自助终端和ZZDH转账电话,上述业务均需在交易时输入正确的银行卡密码,如果李政学没有向他人透露密码,则上述交易不可能完成。
辽源中院经审理认为,李政学的银行卡被交至刘某手中系他与刘某个人之间的往来,与银行无关,李政学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他的损失是由农业银行辽源分行的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造成,即使李政学的存款是刘某转出的,该转款行为与刘某在银行的职务并无关联,不属于职务行为,故银行对李政学的存款损失不承担责任。辽源中院据此驳回了李政学的诉讼请求。
值得注意的是,案件在审理期间,农业银行辽源分行曾提出,李政学将自己大额储蓄卡交给不熟悉的人长期保管,长达两年多时间不闻不问,不符合常理。此外,刘某涉嫌集资诈骗罪,不排除李政学及其亲属参与或协助刘某集资诈骗,恶意起诉银行,农业银行辽源分行同时向法院提交了辽源市公安局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五份,以证明李政学的银行卡与刘某集资诈骗一案有多处关联,该卡与刘某集资诈骗终端卡有多笔资金往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