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对案件办理过程的复核情况:联合调查组查明,2019年9月19日13时11分许,王某宇通过学校老师报警,大东分局洮昌派出所民警立即处警,并于当日将此案受理为行政案件,先后为马某某、王某桥、丛某某制作询问笔录;9月23日,王某宇病情稳定后,办案民警为其制作了询问笔录,复核了案件现场;9月27日,大东分局委托辽宁大学司法鉴定中心为王某宇作司法伤害鉴定;10月10日,鉴定中心出具轻伤二级的鉴定意见后,大东分局于10月11日将此案转立为刑事案件。
10月13日,办案民警安排王某宇辨认本案犯罪嫌疑人;10月24日,办案民警为马某某、王某桥制作了讯问笔录;10月25日,办案民警对证人卢某某制作了询问笔录;10月28日,办案民警对王某宇制作了询问笔录;11月4日,办案民警与王某宇通话,介绍案件进展情况;11月13日,办案民警对王老师制作了询问笔录;11月18日,办案民警对王某桥制作了讯问笔录;11月24日,办案民警在派出所对丛某某、马某某及其父亲进行法制教育;12月12日,办案民警对丛某某制作了讯问笔录。
10月30日,派出所副所长听取办案民警汇报,指导案件侦办工作;11月21日,派出所副所长与法制大队共同研究案件;12月3日,派出所副所长带领办案民警赶赴大连庄河市王某宇家中为其制作了询问笔录,并再次与大东分局法制大队进行研究。10月20日,派出所所长接待被害人王某宇亲属,介绍案件进展情况;10月24日,派出所所长与法制大队研究案件处理问题;11月21日,派出所所长与法制大队协调案件侦办工作;12月11日,派出所所长与法制大队沟通,研究案件侦办工作。12月1日,大东分局局长调度法制大队、派出所所长及办案民警研究案情。
(四)联合调查组彻查结论:此案存在案发现场无其他目击证人,报警时间较晚且现场已被破坏,被害人无法直接指证造成其腿部轻伤的犯罪嫌疑人,双方家长案发后多次寻求和解因赔偿金额未能达成一致,特别是加害方三人多次隐瞒事实真相,导致主要证据矛盾等情况,致使犯罪情节不清、形成疑难案件。
大东分局及洮昌派出所存在领导干部重视程度不够、工作摆布不合理,主办民警一定程度上慢作为问题。市公安局党委决定,对大东分局局长、分管副局长予以全局通报批评,并责令其向市局党委作出深刻检查。大东分局党组决定,对洮昌派出所时任所长、副所长予以诫勉;对此案主办民警停职检查,责令其离岗培训一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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