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宁”入法,掌握信息接收控制权
将安宁权正式纳入隐私法律保护体系,对于我国人格权法律体系发展来说有着重要积极作用。未来安宁权的适用空间很大,线上线下都可能成为维护公民生活安宁权利的重要抓手。
第一,线上和线下的商业宣传需严格遵守安宁权基本原则。不被打扰是安宁权的核心组成方面,网络广告要本着“事先同意”或“禁止即停”原则,发送形式也须符合安宁权的原则,那类“狗皮膏药”一样的弹窗、贴边等广告形式就要好好管一管了。
第二,邻里生活安宁多了个维权抓手。噪音、狗叫、广场舞等扰民行为,除了报警,还可依据民法典安宁权的规定诉请法院,要求判决侵权方承担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害在内的法律责任。
第三,线上“防骚扰”等防控措施会做得越来越好。社交平台应根据安宁权原则,将信息接收的控制权还给用户,通过自行设置拉黑、禁评等方式保护自己的权利。
第四,安宁权会给社会型公众人物更多空间。艺人、网红等知名人物属于公众人物,其隐私权、肖像权等人格权要受到一定贬损,但其不涉及公共利益部分的,不被打扰、安宁生活的权利要被尊重。所以,安宁权更有利于公众人物安宁生活。
安宁权与隐私权并不完全重合
安宁权虽与隐私权有很大重合之处,但又存在不同的适用方面,在未来人格权法发展过程中,安宁权不妨独立成为一项具体人格权。
首先,安宁权适用场景超过隐私权。比如,邻里之间,深夜狗叫扰民,按草案规定,这就算得上是侵害生活安宁,若诉请法院,请求权基础单独定性为安宁权比隐私权更贴切。
其次,网络安宁权多是阻却骚扰的权利。例如在社交平台中,普遍存在@他人的行为,不乏骚扰等侵权行为。但这一行为并无需得知用户隐私信息,只要获得公开账号名称即可,并不属于侵害个人信息的情况。若按草案规定,用户需适用隐私权维护权利的话,这样的适法值得商榷。
最后,网络商业广告多种多样,其中很大一部分是以侵害用户安宁权的方式做出的。比如,弹窗、贴边、嵌入等广告发送方式令人反感。所以,广告法等法规将“一键关闭”作为特殊广告的用户权利之一。“一键关闭”本属用户安宁权范围,严格意义上讲,并不属于隐私权。
当然,这要在未来法律修订中逐步细化,就当下而言,把生活安宁作为重要的隐私权利加以保护,体现了民法典与时俱进的编纂品格,也是对新技术发展背景下保障个体权利的立法回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