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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信托业务新规出炉 信托认购起点调至1万元

[2019-02-27 10:17:00] 来源:证券时报 编辑:未知 点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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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为对标资管新规相关要求,监管部门正抓紧制定或修订信托行业相关监管规则。其中,由银保监会信托部制定的《信托公司资金信托管理办法》(简称《办法》)进一步梳理并明确了具体业务的监管规则,目前对各省级银监局的征求意见已经结束。
  理好财2月27日讯
资金信托新规

  为对标资管新规相关要求,监管部门正抓紧制定或修订信托行业相关监管规则。其中,由银保监会信托部制定的《信托公司资金信托管理办法》(简称《办法》)进一步梳理并明确了具体业务的监管规则,目前对各省级银监局的征求意见已经结束。

  记者独家获悉,该《办法》包括五大要点内容:信托产品包括公募与私募,可以面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发行公募信托产品,认购起点1万元;创设信托产品新的分类,资金信托分为资金融通型信托和资产配置型信托;投资者首次认购私募信托产品必须面签,并且设置24个小时的冷静期;固收类证券投资信托产品,允许卖出回购方式运用信托财产;业绩报酬提取频率不得超过每六个月一次,且不得超过基准收益的60%。

  对接资管新规

  在日前召开的信托监管工作会议上,监管层人士表示,2019年要推动《信托法》修订、《信托公司条例》出台,推动出台信托公司股权管理办法,对接资管新规的资金信托业务管理办法以及资本金方面的管理办法。

  所谓资金信托,是指委托人将自己合法拥有的资金,委托信托公司按照约定的条件和目的,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按照委托人数目的不同,资金信托又分为单独资金信托和集合资金信托。信托公司接受单个委托人委托的即为单独资金信托,接受两个或两个以上委托人委托的,则为集合资金信托。

  众所周知,资金信托是信托机构一项重要的信托业务,也是信托机构理财业务的主要存在方式。《办法》此次创设新的信托产品分类,将资金信托分为资金融通型和资产配置型。

  值得一提的是,此前资金信托均属私募性质,而资管新规将所有资管业务纳入统一管理,如果资金投向符合规定,均可采用公募方式发行。这也意味着,信托将与银行、券商、基金、期货、保险公司等在同一监管标准下进行竞争。

  正在拟定的《办法》将公募信托产品的认购起点定在1万元,与同属公募性质的银行理财投资门槛一致,而公募基金的投资门槛为1000元。

  在私募信托产品的销售方面,正在拟定的《办法》规定首次认购私募信托产品必须面签,并且设置24个小时的冷静期。2018年9月28日,银保监会公布的《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在私募理财产品销售中也引入了不少于24小时的投资冷静期。

  按照规定,银行应当在销售文件中约定不少于24小时的投资冷静期,冷静期内,如投资者改变决定,银行应遵从投资者意愿,解除已签订的销售文件,并及时退还全部投资款项。该冷静期要求只针对私募理财产品,不适用于公募理财产品。

  鼓励发展资金信托

  在2018年底召开的中国信托业年会上,中国银保监会党委委员、副主席黄洪分析信托行业未来发展方向时明确表示,信托业务要坚持发展具有直接融资特点的资金信托。

  黄洪表示,只要信托公司真正以受托人的身份开展融资业务,信托融资就具有了直接融资的功能特点,就能在补充传统金融薄弱环节中发挥重要作用。“要积极筹措中长期资金,大力支持国家重大战略,要充分发挥信托开展投贷联动业务的优势,培育共享经济等新兴业态模式。要积极研究直接融资工具,通过多种方式支持中小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的发展。”

  黄洪还表示,党中央国务院在解决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等问题,本质是希望国家大力发展资本市场,转变企业的负债结构,转变金融体系的资金融通渠道,将更多的间接融资变更为直接融资,这样才能使企业的负债结构发生变化,才能使企业的财务成本降低。

  在2018年底召开的中国信托业年会上,银保监会信托部主任赖秀福也表示,“要制定信托公司资金信托管理办法,对标资管新规政策,遵循资金信托业务发展规律,加强规范引导和风险管控,逐渐回归信托本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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